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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存在多种学说,究其原因是学者们的视角不同。当下比较流行的是“效力未定说”即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合同,在未经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时为无效合同。此种解释存在对真正权利人过于保护而忽视交易安全的弊端。若按照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对《合同法》第51条进行分析,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无权处分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此时效力未定的只是其实施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并非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维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对《合同法》的解释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视角进行分析,以发挥该规范的应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