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险:促进性别平等的新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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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传统原因和时代新元素的催化作用,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在现代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此文章将在分析家庭暴力问题严重现状的基础上,引入受暴者人身险的概念,并试图分析它的特征与存在的若干问题。望能够在理论上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和救济以及最终促进性别平等的国策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暴者人身险;若干问题;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亲属身份性、后果严重性以及主观故意性。由于其产生原因的特殊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问题广受社会关注,其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事件增多。但是,虽然家暴如此严重,且已经被社会各界尤其是妇女保护组织所重视,相关法律规定却难以为受害妇女及儿童提供可靠的防卫武器。2009年10月19日轰动一时的董珊珊家暴致死案就能说明这一点:她曾在死前8次报警求助,但是警方并没有出动警力阻止其丈夫的暴力行为或者给予处罚。最终,频发的家庭暴力仍然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使年仅26岁的董珊珊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即使家庭暴力事件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其丈夫在董珊珊死后也仅仅被以虐待罪起诉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按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特征来说,其丈夫已经满足了故意伤害致死的所有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此中暴力行为具有“家庭”因素,故被以虐待罪入罪。由此可见,我国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及刑诉中关于受暴者人身安全的保护与救济都是不健全的。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程序十分复杂,且这种涉及基本人权的法律需次人大会才能审核通过,所以出台一些救济性措施是当务之急。笔者借此提出受暴者人身险的理论设想,望能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所建树。
  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新构想——受暴者人身险
  (一)受暴者人身险的概念
  受暴者人身险,是以受暴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是指以家庭内部成员由于家庭暴力的發生而致使受暴者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死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资金以解决其因家庭暴力问题所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由于不经济独立等原因而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困局。其中笔者对受暴者人身险的定义中规定了“受益人”,是因为现实中很多无论是因为其有着严重的心里疾病或是明知后果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的施暴者都存在将受暴者致死的情况。一旦发生此情形,除了警方的介入、家庭矛盾纠纷问题转化为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外,保险公司应该对受害者在保单中填写的受益人进行资金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对受害者家属向施暴者提起的民事赔偿不同,它们具有着相对独立的赔偿体系。
  (二)受暴者人身险的特征
  1.投保人主体范围的特定性
  鉴于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所以受暴者人身险的投保主体也必然具有此特征。正如上文所述,设立“受暴者人身险”的宗旨之一是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故投保主体特定性的另一个表现即为家庭成员中未来可能成为或可能在此成为施暴者的一方,而被保险人则是未来可能成为或在此成为受暴者的一方。
  2.受益人的亲属性
  骗保的可能性是一项保险制度订立前尤为要考虑的事情,而将受暴者人身险的收受益人定位为“非他”。当受暴者人身受到损害而需要治疗时“受益人”是“受害者” ,而保费的支出只能用于医疗的必要费用,这是为了保证受暴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另外,当施暴者实行家庭暴力而至受暴者死亡结果时,受益人自动升为受暴者除施暴者以外的直系亲属。
  3.后果的严重性
  关于受暴者人身险的启动标准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我们知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受暴者人身险只能够在家庭成员一方遭受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致使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后果时,保险公司才能够给予救济与物质上的帮助。而关于家庭暴力也包括冷暴力或者一般性肢体冲突的说法,笔者认为不应该包括在家庭暴力险的保险范围内。因为,冷暴力也称精神暴力,其与夫妻之间一般性的肢体冲突一样都更加体现了家暴的隐蔽性与亲属性。如果将冷暴力与一般性肢体冲突也列入家暴险的实施范围,不仅可实行性差,而且会加强骗保的概率。不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性肢体冲突,将会使受暴者人身险不仅不能发挥其设计初衷的作用,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和睦,使其成为夫妻之间“正常争超”的激化剂。
  三、受暴者人身险若干问题探究
  (一)关于可能存在的骗保问题
  我们知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亲属性与隐蔽性,所以往往不被外人所知。设置受暴者人身险的初衷在于希望能够通过一项特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且对于那些家庭暴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受暴者提供及时的救济。但是,不能排除有些人将利用这项保险来骗取非法钱财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讨论保险金来源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有助于解决骗保的问题:首先,如果将保险金的来源定义为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优势。施暴者应用自己的财产(继承、遗赠所得等)或者说是婚前财产缴纳保费,这样做的目的考虑到一种利益的价值平衡,从而降低了骗保的可能性并能够很好地达到预期目的。因为投保者必须考虑到自己如果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就意味着自己的私人财产将被转移从而减少,让私人财产减少是一种不理性的选择。而且如果夫妻双方日后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施暴者由于实施了施暴的行为再加上自己私人财产的减少从而将以得到为数不多的财产告终。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将保险金的来源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会在一定层面更容易实行。由于经济不独立已经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即最容易受暴的女性一般为没有工作、全职持家的女性。再加上如果她们没有婚前财产,那么将受暴者人身险的险金来源规定为私人财产是不现实的。当然,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只是单纯地在防止保险诈骗这一层面论述的话,将保险金来源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更适宜。   (二)关于是否规定强制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因为家庭暴力问题不是家庭隐私问题,它已经上升为一种社会问题,而受暴者作为被害对象,他(她)的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范围,故“受暴者人身险”应该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应用到社会中。家暴不比其他明晰化的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当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肢体暴力后总是以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来抵制外界的知情权与必要的救济。如果不规定强制执行的话,笔者相信哪对新婚夫妇也不想触霉头般地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加入“受暴者人身险”的队伍中,因为除了中国固有的“面子”观外,大家的想法都是坚定地认为今后一定会幸福,所以根本不需要这种保险。但是,家庭暴力的存在比例是相当大的,这就为家庭暴力险种的存在提供了现实领域内的理由。
  (三)关于受暴者人身險其他理论问题
  1.保险期间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受暴者人身险类似于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以夫妻关系的开始为生效要件而以夫妻关系的终结为效力的终止条件。换句话说,夫妻之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受暴者人身险的有效期间,即一旦婚姻关系不存在,则保险合同自动解除。而且,由于受暴者人身险的储蓄功能,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夫妻双方,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分配。而关于未成年子女方面,以子女出生为生效而以子女的成年为合同终止条件。
  2.保险金的定额多少为适宜,是否具有储蓄功能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都具有储蓄功能,但是笔者认为受暴者人身险的储蓄功能不体现在一定年限后的“返还”,而应该体现为一种激励措施。具体而言,根据家庭成员间的年度报告,通过判定一年期间内夫妻双方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对下一年的保费进行一定程度的抵扣抑或减免。也就是说,如果家庭成员一年内没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则保险公司在针对此投保人所做的年度总结报告时就应该对他下一年的保费进行重新的规定,按一定比例降低或者免除。
  3.受暴者是否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
  从上文可知,笔者在探讨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及受暴者人身险的期间界定时已经加入了关于未成年子女的问题。虽然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属关系,但是每年家庭中家暴导致的未成年子女受害案件仍然不在少数。我们在关注妇女权益的同时理所当然也不能忽视对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暴者人身险意在保护遭受父母毒打又得不到及时救济的儿童,使他们在第一时间得到物质上和实质上的帮助。尤其是针对家庭中男性一方经常对妇女和孩子施暴的行为来说,被保险人扩大至未成年人实际上防止了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欠缺。
  4.受益人如何规定
  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在受益人上许多问题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朗、受益权的性质及范围不清楚等。但是在“受暴者人身险”中,收益人应该规定为“非他”,这在前文中已有论述,即当受暴者人身受到损害而需要治疗时“受益人”是“受害者”,而保费的支出只能用于医疗的必要费用,这是为了保证受暴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另外,当施暴者实行家庭暴力而至受暴者死亡结果时,受益人自动升为受暴者除施暴者以外的直系亲属。
  四、结论
  受暴者人身险的存在在于提倡一种“反对家庭暴力,携手共度一生”的理念。通过受暴者人身险,可以外在地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更重要的是能够给予受暴者第一时间的物质救济。受暴者人身险对促进我国宪法、法律及基本国策中关于男女平等的理念转化为实际。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受暴者人身险的设立意在制约施暴者的暴行,促进家庭的和睦,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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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昆.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4).
  [作者简介]张仪(1987—),女,辽宁阜新人,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刑法与女性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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