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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者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虽然刑法条文没有对于正犯的明确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中,正犯仍旧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界定正犯的基础上,选择共同犯罪参与体系决定了刑法的体系。单一制正犯体系过于扩大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处罚范围,有破坏构成要件定型性之危险。双层次区分制参与体系能够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参与人行为之性质与形态,并以实质判断置后来保障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