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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属于一种时效制度,从行政法时效制度发展而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追征期的截止时点,由此便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与争议。立法上需要对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时间予以明确,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以税务稽查程序为例,通过税款追征期性质、立法意图以及目前税务稽查程序中对于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的争议进行分析,提出税务稽查程序中税款追征期截止时间应确定为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