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母治病负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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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2005年6月,我母亲因胃癌住院治疗,需要交纳手术及住院费3万元。由于我的两个哥哥都在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就与丈夫商量,想拿出家中积蓄为母亲治病,丈夫却以各种借口予以回绝。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一位同事借了2.6万元为母亲治病。后来,丈夫知道了此事,常就此事与我争吵,婚姻走向破灭。离婚分割债权债务时,他坚决拒绝分担我为母亲治病欠下的债务,理由是我借钱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请问,如果我到法院起诉,能否要求丈夫分摊我借下的这笔债务呢?
   读者 陈水英
  
  陈水英: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规定,尽管你为母亲治病而向他人借款时并未同丈夫商量,但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使是由你起诉离婚,你的丈夫也必须与你一起承担你为母亲治病而欠下的2.6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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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一手机店购买配有外接有线耳机的手机一部,所配的外接有线耳机无法正常接听,我找到手机商店,要求更换耳机,被拒绝。于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外接有线耳机的“三包”期和手机本身的“三包”期不一样,因此,没有接受我的投诉。请问:按有关规定经营者对手机的哪些部件实行“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  陆地先    陆地先读者:  所谓“三包”是指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
说起牡蛎,沿海没有不识的。  北地称海蛎或蛎黄,广东人叫它蚝。种类多样,叫法不同,品质、口感亦有所差。然则图个鲜,图个便利,吃进肚,吃得好,到了闽南,大家也就囫囵地称之为蚵仔了。  以蚵入馔,自古名肴颇丰,由北至南,汆、煎、炸、烧、腌、烩、煮,不一而足,以羹、以汤、以饼、以粥,于蚵仔而言,大菜点心,皆信手拈来。  冬末初春,一片黑色礁石间,蚵仔柔软地匿在壳里。老市场里没有不卖现剥蚵仔的。讨海人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