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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城市化——是文明的城市化还是野蛮的城市化?是受公平法治规范的城市化还是被利益集团全面掌控的城市化?
有资料显示,在过去20年内,中国的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1.2%以上,超过了世界历史上任何大国城市化最快时期的速度。而在此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也认识到:所谓城市化,是一种总体生活方式的全面变化,而非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村经济通过产业升级而跃迁为城市经济。在人口学的意义上,城市化意味着农业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城市化意味着人情社会在一个短时间内向法理社会转变。至于城市化在文化层面上显示出的价值观转换自不待言。而这些总体性的转换必然要求规则的在场,如果法治框架不受人尊重,则所有的转换都必然伴随着暴力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威胁到此种转换的质量。
即使是从经济发展的功利目的考虑,我们也当认识到,中国以往几十年快速经济成长,正是得益于城市化进程。甚至,中国经济未来20年到30年很可能是借城市化之力实现持续增长。但若想达此目的,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伴随法治化的脚步。原因很简单,资源配置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每个经济主体对其资源的合法控制与流转,惟有如此才能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信心,在制度层面保障经济发展,拥有法治规制的城市化进程不但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前提。
不过,在历史上,虽然城市生活从长远来看会促进法治化的建设,但城市化进程本身却经常充满了对法治的破坏。在英国15、16世纪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是因为“公地”被圈占而失去生活来源,这种强硬挤压农村的政策,虽然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率,但也造成了流离失所的民众和众多暴力事件。失去土地的农民被逼入城,在一种强迫性的城市化进程中成为工人。这一“野蛮的城市化”过程不但被后来的人们所批判,即便在当时也造成了众多的悲剧和不稳定因素。英国政府的统治在这一进程中被大大动摇。缺乏法治和公平的城市化,成为后来爆发革命的重要原因。
到了今天,法律缺位依然是中国城市化进程扭曲的重要原因。在立法层面,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合理导致城市化进程中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得不到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修订于1998年和2004年,历史的因素决定了其补偿条款中的价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也并不承诺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如将其纳入社保体系等。另外,执法过程的滥权违法直接损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把城市化进程变成伤害群众利益的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对地方政府不具有制约作用。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就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规划朝令夕改。而利益集团更可以对规划变更随意施加影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圈地”。至于强制拆迁过程更是充满了血腥暴力,也导致城市化进程的野蛮化。
而利益受损的公众则不得不采用违法的手段抗争,使得城市化进程全面野蛮化。迄今为止,因征地搬迁的补偿费、征地费问题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而在此过程中,普通民众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往往并不奏效,导致非理性的“私力救济”行为产生,如围攻官员、堵路、暴力殴斗等。
人并不是某种生活模式的被动承受者,相反,人是生活模式的创造者。缺乏法治的城市化进程已经对中国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现实的恶果。所以,比是否推进城市化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城市化——是文明的城市化还是野蛮的城市化?是受公平法治规范的城市化还是被利益集团全面掌控的城市化?对于有机会推动历史进程的人们来说,这些应该是更重要的选择。
有资料显示,在过去20年内,中国的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1.2%以上,超过了世界历史上任何大国城市化最快时期的速度。而在此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也认识到:所谓城市化,是一种总体生活方式的全面变化,而非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村经济通过产业升级而跃迁为城市经济。在人口学的意义上,城市化意味着农业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城市化意味着人情社会在一个短时间内向法理社会转变。至于城市化在文化层面上显示出的价值观转换自不待言。而这些总体性的转换必然要求规则的在场,如果法治框架不受人尊重,则所有的转换都必然伴随着暴力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威胁到此种转换的质量。
即使是从经济发展的功利目的考虑,我们也当认识到,中国以往几十年快速经济成长,正是得益于城市化进程。甚至,中国经济未来20年到30年很可能是借城市化之力实现持续增长。但若想达此目的,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伴随法治化的脚步。原因很简单,资源配置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每个经济主体对其资源的合法控制与流转,惟有如此才能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信心,在制度层面保障经济发展,拥有法治规制的城市化进程不但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前提。
不过,在历史上,虽然城市生活从长远来看会促进法治化的建设,但城市化进程本身却经常充满了对法治的破坏。在英国15、16世纪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是因为“公地”被圈占而失去生活来源,这种强硬挤压农村的政策,虽然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率,但也造成了流离失所的民众和众多暴力事件。失去土地的农民被逼入城,在一种强迫性的城市化进程中成为工人。这一“野蛮的城市化”过程不但被后来的人们所批判,即便在当时也造成了众多的悲剧和不稳定因素。英国政府的统治在这一进程中被大大动摇。缺乏法治和公平的城市化,成为后来爆发革命的重要原因。
到了今天,法律缺位依然是中国城市化进程扭曲的重要原因。在立法层面,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合理导致城市化进程中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得不到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修订于1998年和2004年,历史的因素决定了其补偿条款中的价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也并不承诺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如将其纳入社保体系等。另外,执法过程的滥权违法直接损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把城市化进程变成伤害群众利益的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对地方政府不具有制约作用。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就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规划朝令夕改。而利益集团更可以对规划变更随意施加影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圈地”。至于强制拆迁过程更是充满了血腥暴力,也导致城市化进程的野蛮化。
而利益受损的公众则不得不采用违法的手段抗争,使得城市化进程全面野蛮化。迄今为止,因征地搬迁的补偿费、征地费问题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而在此过程中,普通民众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往往并不奏效,导致非理性的“私力救济”行为产生,如围攻官员、堵路、暴力殴斗等。
人并不是某种生活模式的被动承受者,相反,人是生活模式的创造者。缺乏法治的城市化进程已经对中国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现实的恶果。所以,比是否推进城市化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城市化——是文明的城市化还是野蛮的城市化?是受公平法治规范的城市化还是被利益集团全面掌控的城市化?对于有机会推动历史进程的人们来说,这些应该是更重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