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破产法》自颁布生效以来,限于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未能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随着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事件数量的增多,《破产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不足与弊端逐渐显露.在破产过程中出现的“政企共济”、以破产规避责任、侵权案件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等问题亟待解决.现有制度已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企业破产清算进行限制与改变原有清偿顺位是当今较为可行的两种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