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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和探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发布后,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对退税政策条款的理解、申请退税的流程、办理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何正确计算退税款、退税时应随时关注的事项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运用工作实例,翔实的分析和探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的利好,准确地解读和把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好该项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利用;研究
2015年6月12日,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5〕78号文件(下文简称:财税〔2015〕78号文),该文件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做了通知,再次明确了相关政策,并附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下文简称《目录》)。同时废止了原财税〔2008〕156号、原财税〔2009〕163号、原财税〔2011〕115号、原财税〔2013〕23号等相关文件。
一、准确理解财税〔2015〕78号文的退税政策
(一)明确发文目的:财税〔2015〕78号文主要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精神,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企业的积极性,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调整,修正、规范、优化、废止并补充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条十分利好的消息。
(二)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的条件:首先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除了严格按照通知所附《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三)这里需要注意第2-4条,发改委《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和限制类的项目、属于环保部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及重污染工艺、无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的,是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但同时只要不属于上述范围内且符合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78号文下发后,与原财税〔2008〕156号、原财税〔2009〕163号、原财税〔2011〕115号、原财税〔2013〕23号文相比,条件放得更宽、优惠面积更广,优惠力度更大。
二、企业申请退税的流程
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申请退税的流程,
(一)初始备案阶段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如下:1《税务资格备案表》。2企业的书面声明材料。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退税的申请报告。4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二)备案结束后,在申请退税过程中作为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如下:1允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事项备案通知书》。2企业的书面声明材料。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退税的申请报告。4相关的完税证明。5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6税务机关出具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这里需要注意:申请备案阶段所需手续和申请退税阶段所需手续是不同的,备案结束后,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备案通知书》,每个月在申报结束后(一般是例征期结束以后),携带《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资料及以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的征收大厅,申请税务机关出具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待审批结束以后,由税务机关出具审批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下次退税前由税务机关的主管管理部门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特别是:第一次办理时,是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的,但是在以后每一次的办理过程中,均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上一次纳税人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
总而言之,财税〔2015〕78号文将税收的风险与责任,从税务局端的严控审批责任,下放到了企业端,由企业来承担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同时减少了税务局端的审批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局端就放开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端只是简化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将税收风险与责任从事前控制,转移到了事中与事后控制,比如:事中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上一次纳税人进行评估,如果纳税人存在核算不准确、税负异常等情况,税务局端可以不予审批;事后由相关稽查及审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是否准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及骗取退税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如何正确计算退税款
财税〔2015〕78号文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笔者所在企业主要对燃煤发电厂排放的工业尾气进行脱硫处理,属于大气污染治理企业,伴有脱硫副产物石膏,其中大气污染治理过程属于工业废气处理劳务,按照《目录》规定,可以按70%享受退税款,而脱硫副产物石膏属于燃煤发电厂的烟气处理劳务,按照《目录》规定,可以按50%享受退税款,这就要求,日常核算中就必须准确划分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脱硫销售收入与成本、石膏销售收入与成本,两者要分开核算,準确划分,对划分不清楚的,也要按比例进行分摊。特别要注意: (一)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对于产品单一的企业来说,销项税额的核算其实不是什么难事,但对于产品种类较多,且既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有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或者有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准确核算销项税额显然是必须要做好的功课。
(二)理清进项税额:对于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来说,同销项税额的核算相比,进项税额的核算要复杂的多,必须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准确进行划分,那些是属于可退税的进项,那些不属于可退税的进项,属于可退税中的那一种所产生的进项。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日常核算中,对于处理工业尾气过程中产生的进项和副产物石膏销售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进项都是逐笔划分的,对于公共部分产生的进项,我们的做法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划分。但不论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只要这种方法合情合理、符合常规,都会得到稽查和审计部门认可。
四、办理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笔者来说,笔者所在企业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就地预缴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估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所以2016年度,未对我单位进行信用评估,税务局端开始不给我单位审批退税,但是财税〔2015〕78号文退税条件的第5条规定,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且总部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经与税务机关协商,同意核退税款,所以不管退税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都要积极查找相关条文,并与税务机关协商,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做到应该享受的尽享,不该享受的绝不要多享。
五、退税时应随时关注的事项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完全符合上述退税条件,否则不予退税。若企业发生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行为,自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如果企业一旦发生税收或环保处罚事项,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年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作者简介:
吴祥惠(1975-),女,河南安阳人,会计师。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利用;研究
2015年6月12日,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5〕78号文件(下文简称:财税〔2015〕78号文),该文件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做了通知,再次明确了相关政策,并附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下文简称《目录》)。同时废止了原财税〔2008〕156号、原财税〔2009〕163号、原财税〔2011〕115号、原财税〔2013〕23号等相关文件。
一、准确理解财税〔2015〕78号文的退税政策
(一)明确发文目的:财税〔2015〕78号文主要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精神,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企业的积极性,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调整,修正、规范、优化、废止并补充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条十分利好的消息。
(二)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的条件:首先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除了严格按照通知所附《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三)这里需要注意第2-4条,发改委《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和限制类的项目、属于环保部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及重污染工艺、无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的,是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但同时只要不属于上述范围内且符合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78号文下发后,与原财税〔2008〕156号、原财税〔2009〕163号、原财税〔2011〕115号、原财税〔2013〕23号文相比,条件放得更宽、优惠面积更广,优惠力度更大。
二、企业申请退税的流程
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申请退税的流程,
(一)初始备案阶段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如下:1《税务资格备案表》。2企业的书面声明材料。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退税的申请报告。4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二)备案结束后,在申请退税过程中作为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如下:1允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事项备案通知书》。2企业的书面声明材料。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退税的申请报告。4相关的完税证明。5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6税务机关出具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这里需要注意:申请备案阶段所需手续和申请退税阶段所需手续是不同的,备案结束后,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备案通知书》,每个月在申报结束后(一般是例征期结束以后),携带《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资料及以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的征收大厅,申请税务机关出具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待审批结束以后,由税务机关出具审批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下次退税前由税务机关的主管管理部门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特别是:第一次办理时,是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的,但是在以后每一次的办理过程中,均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上一次纳税人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出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申请退税情况的评估报告》。
总而言之,财税〔2015〕78号文将税收的风险与责任,从税务局端的严控审批责任,下放到了企业端,由企业来承担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同时减少了税务局端的审批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局端就放开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端只是简化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将税收风险与责任从事前控制,转移到了事中与事后控制,比如:事中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上一次纳税人进行评估,如果纳税人存在核算不准确、税负异常等情况,税务局端可以不予审批;事后由相关稽查及审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是否准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及骗取退税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如何正确计算退税款
财税〔2015〕78号文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笔者所在企业主要对燃煤发电厂排放的工业尾气进行脱硫处理,属于大气污染治理企业,伴有脱硫副产物石膏,其中大气污染治理过程属于工业废气处理劳务,按照《目录》规定,可以按70%享受退税款,而脱硫副产物石膏属于燃煤发电厂的烟气处理劳务,按照《目录》规定,可以按50%享受退税款,这就要求,日常核算中就必须准确划分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脱硫销售收入与成本、石膏销售收入与成本,两者要分开核算,準确划分,对划分不清楚的,也要按比例进行分摊。特别要注意: (一)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对于产品单一的企业来说,销项税额的核算其实不是什么难事,但对于产品种类较多,且既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有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或者有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准确核算销项税额显然是必须要做好的功课。
(二)理清进项税额:对于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来说,同销项税额的核算相比,进项税额的核算要复杂的多,必须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准确进行划分,那些是属于可退税的进项,那些不属于可退税的进项,属于可退税中的那一种所产生的进项。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日常核算中,对于处理工业尾气过程中产生的进项和副产物石膏销售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进项都是逐笔划分的,对于公共部分产生的进项,我们的做法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划分。但不论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只要这种方法合情合理、符合常规,都会得到稽查和审计部门认可。
四、办理退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笔者来说,笔者所在企业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就地预缴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估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所以2016年度,未对我单位进行信用评估,税务局端开始不给我单位审批退税,但是财税〔2015〕78号文退税条件的第5条规定,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且总部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经与税务机关协商,同意核退税款,所以不管退税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都要积极查找相关条文,并与税务机关协商,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做到应该享受的尽享,不该享受的绝不要多享。
五、退税时应随时关注的事项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完全符合上述退税条件,否则不予退税。若企业发生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行为,自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如果企业一旦发生税收或环保处罚事项,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年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作者简介:
吴祥惠(1975-),女,河南安阳人,会计师。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