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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举措,就增设这一制度而言,应当说几乎没有争议,但是实行一审终审方式,尤其是是否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作出必要的规定,存在很大争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在最大限度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应充分注意对其内在程序缺陷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