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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相≠冲突,传统民法理论向来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衡平工具。文章以民法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点,对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和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进行了评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扬弃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价值选择进行了评价,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