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展现的是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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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时值寒冬,但12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仿佛似一股春风,温暖着全国亿万民众的心。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发生事故伤害同命不同价等问题终将尘埃落定,有了一致规定。笔者以为,此规定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是因人而异,受户口、年龄、家庭等诸多原因制约,虽然同是工伤死亡,但是城乡差别很大。这种城里人命贵、乡下人命贱,明显带有一定的歧视。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实中还不乏“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的现象。
  犹记得《中国青年报》2006年1月24日的报道: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搭乘一辆三轮车的三名花季少女遭车祸丧生,三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为5.07万元,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元,而对两个城市户口的少女家庭的赔偿却各为20余万元。从直观的数字上看,四个乡下人的赔偿金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的赔偿金。“三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这一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响,而“同命不同价”问题当时也引起广泛关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这条规定,常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在司法实践中,户籍就是判断是否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随后,以户籍为标准的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便一直为人所诟病。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为此争论不休,并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议论的话题之一。
  我国《宪法》早已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前从法律层面取消“同命同价”的附加条件并非天大的难事,关键障碍在于歧视性的思想仍然牢牢地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同时,无论是农民还是市民,对于他们来说自己的命都是珍贵的,他(她)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乡下人“命贱”理所当然的话,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早就让“同命不同价”成了一个“伪命题”了。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
  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不懈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要通过突出公正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命同价”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生命与生俱来平等权的切实行动。但愿“同命同价”的法律精神能早日惠及每一个公民。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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