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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证据保全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提出了重构民事诉讼前 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建议
一、引言
证据保全制度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又是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方面。完善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不仅可以对证据进行良好的保存、固定,使得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纠纷现状进行客观把握,从而使得法院可以在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需要看到的是,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将结合当前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提出了重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司法制度实践提供借鉴。
二、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当然,在国际上也在采用不同的主体范围,而在我国有些地方法院之间的规定,也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明确;其次,管辖不明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诉讼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前可否采取证据保全。第三,证据保全的范围太小。我国在证据保全范围方面领域还较少,甚至在某一領域的规定中也将条件规定的较为单一;第四,保全方法太原则。我国在保全方法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从而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对复杂的现实社会难以适用。第五,我国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还在费用、担保以及效力方面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对重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分析
(1)主体范围的界定
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启动个体和受理个体二者组成。对于启动个体来说,可以明确为厉害关系人,其是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对象。在我国,和国际上相似的是,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均是由厉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为准来启动的。而对于受理主体来说,当前主要由公证机关来承担,而人民法院的职责可以在部分案件采取相关的措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证机关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往往不能满足民事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的及时、必要和紧迫的特点,所以把人民法院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机关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仅仅只有这二者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还要考虑将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机构纳入考虑范围。
(2)管辖的明确
对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管辖的确定,可以在参考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特定性和时性的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便民原则来确定。鉴于当前需要保全的证据可能在距离上有可能和管辖的法院较远,厉害关系人在保全证据方面会带来不便,也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起诉前,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证据保全,应该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如果是单方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材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遇到在起诉前需要保全的证据如果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应该允许不同证据所在地的法院分别对其辖区内的证据进行保全。
(3)保全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方面的制度适用的领域还比较小,主要还是集中在知识产权法等一些特别的区域。因此,为了和国际上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制度的接轨,也为了保护厉害关系人的权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应该将其保全范围予以扩大到民商事案件范围等。笔者相信,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发展趋势。
(4)保全、保管证据方法的明确
针对当前保全、保管证据方法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采取措施保证保全的证据价值不至于损伤,比如,能采取复制的手段就不要采取扣押的方法等;其次,要将证据的状态进行全面真实的反应,因此,要有相关全面的复制、录像、扣押、拍照和查封的方法确定。在保管方面,可以采取根据保全机关的不同进行分别保管,比如,如果是公证机关实施的保全则由公证机关保管该证据,如果该纠纷被提起诉讼,就由申请人直接向法院递交所保全的证据即可。
(5)明确保全制度的其他方面
除了上文论文的几点,笔者认为,还需要对费用、担保和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例如,针对法院在是否准许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申请方面所存在的风险性,可以采用让厉害关系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等措施。另外,在效力方面,可以弱化经过法院保全的证据在庭审过程质证方面的质疑,而是将重点放在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使得其效力得到相应的明确。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完善展现我国自身特点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笔者相信,一定可以不断推动地我国司法体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孔令章. 论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考[J]. 现代法学,2011,03:124-134.
[2]陈夏霏. 民事司法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
[3]匡自立.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中的实务难题与解决途径[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69-74.
[4]李超哲.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J]. 知识经济,2013,16:39-40.
[5]林海清.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建议
一、引言
证据保全制度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又是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方面。完善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不仅可以对证据进行良好的保存、固定,使得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纠纷现状进行客观把握,从而使得法院可以在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需要看到的是,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将结合当前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提出了重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司法制度实践提供借鉴。
二、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当然,在国际上也在采用不同的主体范围,而在我国有些地方法院之间的规定,也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明确;其次,管辖不明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诉讼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前可否采取证据保全。第三,证据保全的范围太小。我国在证据保全范围方面领域还较少,甚至在某一領域的规定中也将条件规定的较为单一;第四,保全方法太原则。我国在保全方法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从而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对复杂的现实社会难以适用。第五,我国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还在费用、担保以及效力方面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对重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分析
(1)主体范围的界定
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启动个体和受理个体二者组成。对于启动个体来说,可以明确为厉害关系人,其是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对象。在我国,和国际上相似的是,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均是由厉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为准来启动的。而对于受理主体来说,当前主要由公证机关来承担,而人民法院的职责可以在部分案件采取相关的措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证机关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往往不能满足民事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的及时、必要和紧迫的特点,所以把人民法院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机关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仅仅只有这二者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还要考虑将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机构纳入考虑范围。
(2)管辖的明确
对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管辖的确定,可以在参考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做法,并结合特定性和时性的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便民原则来确定。鉴于当前需要保全的证据可能在距离上有可能和管辖的法院较远,厉害关系人在保全证据方面会带来不便,也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起诉前,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证据保全,应该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如果是单方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材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遇到在起诉前需要保全的证据如果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应该允许不同证据所在地的法院分别对其辖区内的证据进行保全。
(3)保全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方面的制度适用的领域还比较小,主要还是集中在知识产权法等一些特别的区域。因此,为了和国际上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制度的接轨,也为了保护厉害关系人的权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应该将其保全范围予以扩大到民商事案件范围等。笔者相信,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发展趋势。
(4)保全、保管证据方法的明确
针对当前保全、保管证据方法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采取措施保证保全的证据价值不至于损伤,比如,能采取复制的手段就不要采取扣押的方法等;其次,要将证据的状态进行全面真实的反应,因此,要有相关全面的复制、录像、扣押、拍照和查封的方法确定。在保管方面,可以采取根据保全机关的不同进行分别保管,比如,如果是公证机关实施的保全则由公证机关保管该证据,如果该纠纷被提起诉讼,就由申请人直接向法院递交所保全的证据即可。
(5)明确保全制度的其他方面
除了上文论文的几点,笔者认为,还需要对费用、担保和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例如,针对法院在是否准许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申请方面所存在的风险性,可以采用让厉害关系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等措施。另外,在效力方面,可以弱化经过法院保全的证据在庭审过程质证方面的质疑,而是将重点放在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使得其效力得到相应的明确。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完善展现我国自身特点的民事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笔者相信,一定可以不断推动地我国司法体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孔令章. 论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借鉴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考[J]. 现代法学,2011,03:124-134.
[2]陈夏霏. 民事司法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
[3]匡自立.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中的实务难题与解决途径[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69-74.
[4]李超哲.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的拓展——兼评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J]. 知识经济,2013,16:39-40.
[5]林海清.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