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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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许多人为了获取巨额的报酬,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的烟草运输和销售活动,这是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目前我国在涉烟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认定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就将对涉烟非法经营罪中的未遂认定问题做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经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范,但是部分不法分子仍然从事着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尤其是在烟草行业,相关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更是屡禁不绝,近年来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率更是呈上升趋势。然而我国目前在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认定中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只有进一步明确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才能有效净化我国烟草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环境水平的提升。
  一、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
  许多不法分子的涉烟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近年来烟草市场中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愈加猖獗,为了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相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烟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要想认定这些涉烟非法经营活动为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完整的犯罪事实,目前在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就将对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中的一种情况进行探讨。
  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認定一般需要具有完整的犯罪既定事实才能进行认定,但是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查获未销售卷烟的情况,即违法个体尚未进行卷烟销售,从中获利。这种情况并不能按照涉烟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量刑标准进行处理,而要按照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相关量刑标准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要想清楚该情况下的事实认定结果,必须明确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依据,才能理解该例中的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结果。
  二、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理论支撑
  涉烟非法经营罪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判定的,《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定义,指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烟草行业中,国家对烟草运输和售卖有着严格的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运营证,才能从事烟草售卖活动,任何无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的烟草运输或售卖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行为更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该情况中,对其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未遂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对涉烟非法经营活动触及的犯罪判定依据解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主观意愿为追求高利润的,在未取得相关烟草售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运输、售卖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售卖烟草获取利润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构成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对于何谓“严重”,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解释。第一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或者通过违法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种是指非法经营香烟支数超过二十万支的;第三种是指该单位或个人曾经在三年内因为从事烟草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并且又再次从事烟草非法经营活动数额达三万元人民币的。以上这三种情况均可判定为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者,构成涉烟非法经营罪,适用于刑法量刑标准。
  首先,必须判定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从事相关烟草活动的资格,即涉事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经营证。相关部门要检查涉事单位和个人的从事烟草活动资格,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经营证的即不能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情况中违法个体不具备烟草售卖许可证,准备从事卷烟违法经营活动,涉烟非法经营罪前提成立。
  其次,必须判定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经营活动的特质,即涉事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批发、运输、售卖烟草产品等的行为事实。相关部门要核实涉事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非法经营活动事实,确定涉事单位的烟草产品采购、运输渠道和方式,确定其销售获利的事实,便于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在该情况中,由于违法单位或个人在未进入销售获利环节时,就已经被相关部门查获,在对其进行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时,检查部门着重确定了该违法个体具备的经营活动特质,缺少了售卖获利环节,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但其无证批发、运输烟草产品的行为仍然违反了相关法规,需要根据违法经营活动情节程度进一步进行事实认定。
  最后,必须判定涉事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程度,即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经营事实是否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对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时,要仔细对照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再做出事实认定。在该情况的事实认定中,违法个体卷烟售卖的事实并不成立,没有通过违法售卖获得利润,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的程度,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在该情况下,一般对违法个体做出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认定更为妥当,按照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相关量刑标准进行处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
  三、结语
  总而言之,近年来我国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对我国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巨大,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市场化水平。因此,我国必须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按照《刑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严格进行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认定工作,有效规范我国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售卖市场规范化,提升我国市场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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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冯云.浅析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法律认定[J].商,2015(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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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熊柳清(1984.2~ ),女,广西柳州人,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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