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免予起诉”为“暂缓起诉”——兼论检察机关不应有刑事实体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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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自从创立以来,在同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若对免予起诉进行认真、深入地研究,不难发现这制度缺乏正确、必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其立法意图同预期的效果亦未能在实践中得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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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初、中期,'严打'经过三个战役,使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恶性案件仍未见有明显下降的趋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犯罪率,包括恶性案件,又有所抬头,于是再次提出'严打'。为了使'严打'卓有成效,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去进行思考和探讨。一是如何改进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各个领域;二是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严打'。本文的任务,当然是要探讨后者。这是一个领域十分宽广的问题,然而其主要矛盾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指导
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7月于哈尔滨召开的第三次代表大会期间,本刊编辑部组织了中青年读者、作者座谈会,介绍了本刊的办刊宗旨、方向、采稿要求以及今后的一些设想。参加座谈会的年轻人肯定了本刊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方向、扶持年轻作者的传统、侧重于部门法学研究的特点,并且注意到本刊对研究我国重大实践问题和法律实务问题的重视。同时,参加坐谈会的年轻人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成为各方面在学习和实施该法过程中有不同理解、热烈探讨的问题之一。其焦点集中在对规章的认识和对'参照'的理解,而这两者又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对'参照'的正确理解以对规章的正确认识为前提,反过来,如果深刻理解了为什么规定'参照',又有助于正确认识规章。本文想就这个问题陈一管之见,以就教于大方。
大家都知道,任何国家都有它的法制。而为了建立法制,维护法制,有效地实行法制,就必然产生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就是为建立、维护、实行法制服务。否则他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不会产生。只是由于国家不同,时代不同,需要的法制不同,因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的实质和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封建国家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基本上是为封建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基本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则是为无产阶级领导的劳动人民服务的。当然,在封建国
刑事责任理论,在整个刑事法律科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又是该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指导刑法学、刑诉法学、劳改法学的研究,对改进、完善整个刑事立法及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一问题的研究已引起重视并向深入发展,但我认为:至今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据我所知的)仍有不全面之处,因而尚不能对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所以对此略陈管见,以求教同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是一个值得我们充分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确立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地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思想和原则,已先后载入新中国成立后的4部宪法之中,被宪法所确认。要实现这一宪法原则和目标,还需要通过许许多多具体的权力运行来完成。从总体上看,诸多具体的权力运行是和人民利益相吻合的,是与人民权力的要求相统一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实生
刑法第59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条作为刑法量刑原则中关于减轻处罚的原则,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即第1款规定了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时,应减轻处罚的原则;第2款则规定了在案件中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又称酌定减轻情节)时,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原则。
一、法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所谓法制改革,是指对中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制改革与我国十年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它推动、保障这些改革的进行,为这些改革服务,甚至构成了它们的组成部分。但是,法制改革又具有自己特定的属性,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改革。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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