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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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往往不愿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经过摸索,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也是民间所传的“赔钱减刑”。这种做法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争议。
  2007年4月8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潘洪军走出牢门。开始了新生。
  潘洪军的情况很特殊,虽然用刀将同伴捅死了。但他仅被法院判刑1年。按照法官们的说法,是刑事和解制度给了他尽快重新做人的机会。他要好好吸取教训。
  这一切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
  潘洪军和初耀华同为老乡,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两人关系很好,一同到北京打工,平时主要靠贩卖香烟为生。1993年11月,23岁的潘洪军与25岁的初耀华在北京市建国门外互相打闹,在此过程中,潘洪军不小心持小刀扎伤了初耀华。出事后。潘洪军赶紧将初耀华送往医院。然而,由于初耀华被刺穿左胸壁。伤及心脏。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见同伴死亡,潘洪军非常害怕,迅速逃离了北京。
  案件发生后,死者的父母无法接受丧子之痛,要求严惩凶手。随后的十几年里,初耀华的父亲因悲痛,于2000年去世。初耀华的母亲经常到潘洪军家附近打探,她不明白,儿子怎么就被好伙伴潘洪军扎死了。
  潘洪军逃跑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06年4月8日,潘洪军潜逃近13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半个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8月16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潘洪军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最高刑期为7年的有期徒刑。但像这样的刑事案件,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松,被告人往往存在判刑就不赔偿的心理,被害人一家往往落个人财两空。
  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臧德胜法官负责审理此案。他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通知被害人亲属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初耀华的妈妈到北京后,要求严惩潘洪军。可潘洪军的哥哥一到法院就哭了,说潘洪军案发后。一家人的命运全改变了,潘洪军的妻子改嫁了,孩子靠学校减免学费上学,父亲也因生气几年前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苦口婆心劝说,潘洪军的哥哥把家里的房子变卖。将所得的12万元交给了初耀华的妈妈。随后。初耀华的妈妈对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发生后。毁了两个家庭。自己是受害人,潘洪军的孩子也是受害人。自己虽然从内心不能原谅潘洪军,但看在孩子的份上,希望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
  于是,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2006年9月1日,法院对潘洪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从轻作出判决,判处潘洪军有期徒刑1年。
  主审法官说,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初耀华的妈妈得到了相应补偿,解开了心结,双方的积怨也得以化解。如果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潘洪军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方则很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主审法官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朝阳区法院自2005年10月就开始实施了,民间称之为“赔钱减刑”制度。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很多。此前,“赔钱减刑”制度曾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新闻焦点。因为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有例为证。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昌、赖刚、周建新因抢劫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蔡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上有年近八十岁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女儿面临失学……主审法官谢冠东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
  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昌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昌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昌死刑缓期执行。
  据了解,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
  对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解释说,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使用法律时,最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法院这一作法,经媒体报道后,引来不同的声音。
  首先是肯定的声音。一部分人认为,不少违法犯罪人员并非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们也有善的一面,他们的家人也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法律上的从轻情节就是他们的希望。尤其是一些属于“激情犯罪”的人,事后都是非常悔恨的,很想补救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此谅解。法律当然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等到诉讼结束后才有可能得到赔偿。在正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少也要等待3个月左右。而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失去经济来源,医疗费用没有着落。急需获得赔偿。因此,“赔钱减刑”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但是,“赔钱减刑”也让很多人产生质疑:有钱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赎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惩罚?
  IT业者李西栎用气愤二字概括自己的感受。他说,我的邻居无照驾驶汽车撞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要坐牢。后来调解花光了他所有的钱,大概十几万,就没事了。这样看来,罪犯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决定因素就是钱。而不是事件本身,难道交不起钱就不给减刑?主动悔罪是可以装的,但减刑是真的,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钱在作怪。
  企业会计杜青则担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金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赔钱减刑”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可能助长司法腐败。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提出疑问:“赔钱减刑”中,如何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不受金钱的腐蚀?如何识别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痛改前非?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迫于经济或者其他压力做出了妥协?权力导致腐败,也可能被滥用。公众最担心的就是一些法官与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赔钱减刑”做掩护进行权钱交易。
  这位检察官说,如果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然后向法官和被害人表示“同意减 刑就赔偿,否则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那么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应该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要建立诉前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扣押和冻结的机制。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还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被害人才不会轻易被要挟。
  更有人认为,“赔钱减刑”是对现代法治的一种背离。我国《刑法》对减刑条件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对于执法者,除了法律明确授权的,都是不能做的.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赔钱减刑”,一些被告人就会为减刑而积极“表现”,以争取从轻发落,从而逃避法律的应有制裁。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社会效果上看,“赔钱减刑”会削弱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必然导致“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比没钱人轻”的局面,助长一些人“有钱无恐”的骄纵心态。
  对于社会上的质疑之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回答媒体说,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有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片面的。
  陈斯说,能够适用这种做法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赔钱减刑”的初衷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须符合诸多条件,“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然而现实中很难做到每一个案子都像上面文中所举案例获得了好的社会效果。东莞法院判处的另一例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论。
  湖南32岁的王才友在东莞打工,2006年6月30日,他怀揣3000多元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去邮局。路上被以周云雄为首的7名劫匪骗到一间出租屋对其进行抢劫。王才友拼死不肯放手要寄回家给母亲看病用的钱,被劫匪打昏。劫匪抢走钱后,王才友刚苏醒就迷迷糊糊地追出屋子抱住了其中一人,还想要回他的钱。这时,周云雄等3人见同伙被拖住。又持刀返回,周对着王的后背就是一刀,当时血一下窜出2尺高。王才友仍然坚持跑了30来米,终于一头栽倒。工友们赶来时,王才友痛心地拍着自己身下的血说:“我不行了,我家里没有了我,全完了……”不久。气绝身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对被告人周云雄的家人与被害人王才友的家属进行了调解。据东莞中院副庭长李洪辉说:“我们是严格适用法律给周云雄判了死刑的。判完后我们给受害者家庭看的赔偿数字.是一个虚的,还是要实实在在为他们争取利益上的最大补偿?这实际上是一个司法工作者应该从良心上考虑的问题。”
  虽然王才友的父亲和妻子不愿意进行这种“交换”,但面对家中等待治病的老人和嗷嗷待哺的三个孩子,最后只好“为了整个家庭的生存而顾不上死的”,为拿到赔偿金在替凶手请求轻判的“请求书”上签了字。签字时,他们的眼中含满泪水。而后。法院根据这份请求书及凶手家人“积极赔偿”的表现,最终判处杀人犯周云雄死缓。
  对这个案子,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认为:“花钱减刑”虽然是一种现实情况下的无奈。看似有一定合理性,但实则不合法。同罪同罚是社会正义的大前提,如果赔钱了就可轻判。那无钱赔偿而犯了同样罪行的却被重判或免死,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不符合社会正义。即使是恢复了一些被害人的利益,但对整个社会公平却是很大的嘲讽。此案周云雄不属于过失杀人,他作案手段恶劣。丧失人性。社会影响极其严重,他拿钱的来路如果是犯罪所得,就更不能允许他以犯罪所得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认为:“花钱减刑”弄不好就成为使腐败合法化。它的直接危害就是因贫富差距的存在,使这种制度成为有钱人的特权。在法律上利用金钱获得犯罪的特权,是最大的不平等。法律本来就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有钱人犯罪必须赔偿,至于没钱人犯罪给被害人无法补偿,可以考虑以社会保障来解决。东莞法院的做法容易导致金钱交易的行为增多,从而滋生司法腐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位法官认为。不能用“赔钱减刑”来概括刑事和解,因为刑事和解要在刑事诉讼的大框架下进行。刑事诉讼中,既有公权力的运作,又有私权利的运作。例如。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大多是经济上的。可以用金钱加以弥补。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为被害人的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国家追诉权是一种公权力,不能自由处分。被告人触犯了法律。依法该处罚的处罚,民事部分了结并不代表刑事部分结案,而只能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在量刑上加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位法官还说,审理“赔钱减刑”这类案件必须要把握好度。中国人讲究和为贵,民事部分解决得好,可以影响量刑,但并不是花了钱就没事了。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说,“赔钱减刑”可以找到法律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指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刘申认为,“赔钱减刑”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
  那么,为什么很多公民对所谓的“赔钱减刑”那么反感呢?刘申分析说。是因为人们在观念上存有误区,认为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该进行报复,让他偿命。其实。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惩罚,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目前,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以我国南方一个省为例,有80%以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这使得被害人往往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赔偿能力较差。即使被害人拿到了一纸赔偿判决。被告人因服刑等客观原因,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
  北京一家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某一时间段内,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18万元.实际执行额只有123万元,只占申请执行额的6.4%。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王梅教授分析,按照我们传统的刑法观念,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这其中,往往被忽略的就是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法则的影响下,命和钱之间一旦有某种联系。就被想像成离经叛道。然而,现代司法在对片面追求以暴制暴的刑事追究模式进行反思之后.更加关注刑事和解、赔偿等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更加注重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非报复性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赔钱减刑”无疑适应了这一刑事追究模式的转变。
  王梅说:“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如轻微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协从犯等。而且,其前提是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同时,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是不可以适用的,这也是当前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题中应有之义。至于说“赔钱减刑”是否公平.公平与否不但要看被告人是否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一致的处罚。还要考虑赔偿损失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因为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据了解,目前“赔钱减刑”(有些法院称刑事和解)制度已在不少司法机关试行。2006年4月,山东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类似规范,规定对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2006年1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此外,上海市杨浦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等地甚至已经开始整合社会资源,将刑事和解的调处工作交由中立的调解机构进行。
  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也碰到不少问题。因此有法官呼吁。希望针对刑事和解能有个全国统一的规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强宣传让社会接受,让更多的当事人有据可依。
  
  (责编:向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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