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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等系列性案件频发,给我国职务犯罪的打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可是,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尤其是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资源上很难得到充分的投入和保障,所以,只能对现阶段的职务犯罪侦查资源进行整合,丰富侦查形式,以此提高侦查效率,进而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便是在这种环境之中应然而生,为整合现有侦查力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融合,国内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域、甚至跨国际的新态势,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对内协查机制的制度架构、组织建设以及实践作用日趋完善、凸现,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未形成规范、统一、实施有效的内外的协查机制,所出台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均属于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比较低,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二是协作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协查请求范围不明确,对行政机关等单位只规定了在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没有涉及这些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协作配合方面的明确法律依据;三是协查经费没有保障,技侦手段严重缺乏,承担协查任务的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未落实。四是对外协查机制也是不健全,如发案单位不配合,隐瞒案件,甚至与犯罪嫌疑人狼狈为奸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律师借履职之机,而与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的,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模式行政化、队伍素质低、法律适用不准、缺乏理解与沟通、协调配合意识不强、缺乏终极目标意识、内外协查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使然。
二、职务犯罪侦查协助的方式
(1)要建立健全侦查协作的配套制度和督导制度。要明确协助的对象、方法、程序和协查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建立协查工作细则。首先,要建立相关考评标准,对协查数量多、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消极应对、阳奉阴违、不履行义务的,给予批评,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要建立投诉、追究制度,向协查单位的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未能得到积极答复的,应当上一级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协作单位进行督导,协调处理相关争议,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跨区域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跨行政区域的检察院之间的侦查协作,通过电传、发函件等形式委托有关检察院予以协助,由当地检察院派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侦查;也可请求协查方直接派员到协作地检察院请求协作,当地检察院进行配合或请示上级院协调侦查、指定侦查协作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检察院之间的侦查协作,节约侦查资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办案合力,提高办案效果。
(3)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借科技强检的东风,增强侦查协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建立广泛的城市协作网和部门协作网,形成多个地区或者全国性的庞大的信息库。信息库的末端为银行、水务、电力、通信、燃气、房产、工商等基础信息部门,这些资料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开展之前,就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大量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分析,从中获取有用的資料。同时还可以建立起协查单位的联席制度,将相关协作部门的负责人集中起来,加强信息共享,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4)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等执法单位的衔接机制,加强配合和监督。根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有选择性地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现象的出现,应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单位的衔接机制,加强配合和监督。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对职务犯罪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引入人大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机制,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对不移送、不立案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提请人大进行专项监督,确保监督的刚性。
(5)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探索协作办案模式。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认为正在初查的重要线索,需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收集涉嫌犯罪证据的,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及调查工作,配合调查取证、冻结扣押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在初查疑难、复杂、重点案件时,不宜正面接触的案件时,可在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下,以这些部门的名义进行检查帐税,从而隐蔽身份,秘密获取犯罪证据。根据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侦查中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技术力量支持,如请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稽查、物价、仲裁等部门专业人员协助办案,请求出具有关技术性证明。在案件突破时可根据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作配合规定,通知及时介入,适时依法借助这些单位的力量制服行贿人。
三、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协助的趋势
职务犯罪侦查局的设立推广,是未来的趋势,这更符合职务犯罪查办的规律和特点,但是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下,还很难实现。当前,怎样寻求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协助机制,取保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两不漏,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基层院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大自侦格局的理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理念的可行性在于,在基层检察院中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权部门由同一检察长主管,有利于侦查资源的分配。对于贪渎犯罪的大要案,需要开展侦查一体,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是这机制可行的保障。当前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交叉的案件侦查机制,实践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防止盲目混淆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的职责,两类案件的侦查特点有不同,要找准协助的合力点。
(2)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落实领导请示、报告的制度,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决策,做到有的放矢,合理分配,防止侦查资源的浪费。建立统一的信息指挥中心统筹规划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工作;完善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归责制度等充分发挥协作区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侦的协作效率。
(3)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全面提高干警的侦查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侦查队伍,才能为职务犯罪的查办提供人才保障。加大科技设施投入,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创建高技术含量的职侦队伍和高效能的协查机制。最后,吸取借鉴区际协作、国际合作的丰富经验,将别国优秀模式与我国一国两制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创建出适应当前国内外形势、高效便捷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顺应国际反腐败潮流,尤其关注国际上争议的引渡问题和缴赃问题,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合理解决、避免冲突,逐渐将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改革的越发成熟、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融合,国内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域、甚至跨国际的新态势,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对内协查机制的制度架构、组织建设以及实践作用日趋完善、凸现,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未形成规范、统一、实施有效的内外的协查机制,所出台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均属于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比较低,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二是协作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协查请求范围不明确,对行政机关等单位只规定了在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没有涉及这些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协作配合方面的明确法律依据;三是协查经费没有保障,技侦手段严重缺乏,承担协查任务的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未落实。四是对外协查机制也是不健全,如发案单位不配合,隐瞒案件,甚至与犯罪嫌疑人狼狈为奸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律师借履职之机,而与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的,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模式行政化、队伍素质低、法律适用不准、缺乏理解与沟通、协调配合意识不强、缺乏终极目标意识、内外协查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使然。
二、职务犯罪侦查协助的方式
(1)要建立健全侦查协作的配套制度和督导制度。要明确协助的对象、方法、程序和协查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建立协查工作细则。首先,要建立相关考评标准,对协查数量多、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消极应对、阳奉阴违、不履行义务的,给予批评,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要建立投诉、追究制度,向协查单位的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未能得到积极答复的,应当上一级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协作单位进行督导,协调处理相关争议,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跨区域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跨行政区域的检察院之间的侦查协作,通过电传、发函件等形式委托有关检察院予以协助,由当地检察院派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侦查;也可请求协查方直接派员到协作地检察院请求协作,当地检察院进行配合或请示上级院协调侦查、指定侦查协作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检察院之间的侦查协作,节约侦查资源,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办案合力,提高办案效果。
(3)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借科技强检的东风,增强侦查协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建立广泛的城市协作网和部门协作网,形成多个地区或者全国性的庞大的信息库。信息库的末端为银行、水务、电力、通信、燃气、房产、工商等基础信息部门,这些资料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开展之前,就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大量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分析,从中获取有用的資料。同时还可以建立起协查单位的联席制度,将相关协作部门的负责人集中起来,加强信息共享,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4)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等执法单位的衔接机制,加强配合和监督。根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有选择性地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现象的出现,应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单位的衔接机制,加强配合和监督。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对职务犯罪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引入人大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机制,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对不移送、不立案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提请人大进行专项监督,确保监督的刚性。
(5)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探索协作办案模式。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认为正在初查的重要线索,需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收集涉嫌犯罪证据的,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及调查工作,配合调查取证、冻结扣押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在初查疑难、复杂、重点案件时,不宜正面接触的案件时,可在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下,以这些部门的名义进行检查帐税,从而隐蔽身份,秘密获取犯罪证据。根据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侦查中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技术力量支持,如请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稽查、物价、仲裁等部门专业人员协助办案,请求出具有关技术性证明。在案件突破时可根据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作配合规定,通知及时介入,适时依法借助这些单位的力量制服行贿人。
三、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协助的趋势
职务犯罪侦查局的设立推广,是未来的趋势,这更符合职务犯罪查办的规律和特点,但是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下,还很难实现。当前,怎样寻求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协助机制,取保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两不漏,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基层院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大自侦格局的理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理念的可行性在于,在基层检察院中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权部门由同一检察长主管,有利于侦查资源的分配。对于贪渎犯罪的大要案,需要开展侦查一体,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是这机制可行的保障。当前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交叉的案件侦查机制,实践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防止盲目混淆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的职责,两类案件的侦查特点有不同,要找准协助的合力点。
(2)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落实领导请示、报告的制度,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决策,做到有的放矢,合理分配,防止侦查资源的浪费。建立统一的信息指挥中心统筹规划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工作;完善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归责制度等充分发挥协作区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侦的协作效率。
(3)实行“贪渎案件侦查协助”机制,必须全面提高干警的侦查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侦查队伍,才能为职务犯罪的查办提供人才保障。加大科技设施投入,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创建高技术含量的职侦队伍和高效能的协查机制。最后,吸取借鉴区际协作、国际合作的丰富经验,将别国优秀模式与我国一国两制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创建出适应当前国内外形势、高效便捷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顺应国际反腐败潮流,尤其关注国际上争议的引渡问题和缴赃问题,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合理解决、避免冲突,逐渐将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改革的越发成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