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刑法学研究进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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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0年,是刑法学研究不断发展繁荣,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从所发表的刑法论文来看,据我们的粗略统计,总数达1000余篇。在中国刑法这个主要领域里,一方面,刑法理论界紧密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以廉政建设与刑法的运用、刑法的修改与完善等问题为中心,开展了深入而广泛的研讨。尤其是对廉政建设与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廉政建设的刑事司法对策、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涉及
其他文献
<正>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
<正>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正> 一关于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认识不尽一致,以致造成了较普遍的漏立案情况。为了解决此问题,我认为,实有探讨之必要。
<正>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春秋末年、战国时期大量涌现的谋士、宾客,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转化为农耕宾客。也就是说,宾客地位下降,由政界宾客沦为农奴性的宾客了。笔者通过对宾客问题的仔细查究,在大量的史料面前,发现谋士性质的宾客与后来的农耕宾客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此其一。其二,谋士宾客到秦汉以后也开始变化,有了内涵上质的不同,在中央集权、帝王一统天下的历史条件下宾客显现出新的面目与特征。本文就以谋士宾客的演变过程,表征、影响以及造成该事实的直接原因、借古为鉴等问题,作一浅显的评述,请教于大家。
<正> 长期以来,如何理解和保证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依法应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始终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遇到不少阻碍,难以完全履行其职责。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愿结合每年的工作实践,就此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与同行和专家们探讨,为促进此问题的早日解决尽微薄之力。
<正>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简而言之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充分保证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这一目的,和保护、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和保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充分保证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充分发挥其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互相服务、互相促进的关系。因此,以高度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正> 被害人是相对于犯罪人(加害人)而言的,有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存在,就必然有作为其产物与对立面的被害现象和被害人。在刑事法律中,把由手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身体、财物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人,
<正> 苏联东欧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不同于西方刑法的特点。在我国准备系统地修订刑法的时候,以其分则体系为题作点简介,一或许不无裨益。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看,苏联东欧刑法分则亦是由其具有密切联系的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整体有其构成要素所没有的新质特征—鲜明的阶级性质。刑法分则体系诸构成要素(章、节)之间
<正> 1988年底,有部分刑法教授、学者、专家参加讨论起草的刑法修改稿,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1章的类罪名“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删去了有关反革命目的的规定。这一修改,对于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更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以及对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富有建设性的意义。因此,得到了刑法学界绝大多数同志的赞同,大家认为这是一个科学的抉择。但是,何秉松教授发表在《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上的《一个危险的抉择》(以下简称《抉择》)一文却把上述修改说成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并认为
<正> 刑事证明目的是刑事证明所要达到的目标。刑事证明活动是在刑事证明目的支配下进行的,它贯穿于刑事证明活动的始终并在刑事活动的结果中得以现实化。刑事证明目的不是司法人员主观的产物,它的提出,是一个从案件客观事实到主观意向,从物质到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