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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反垄断这一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必须予以接纳。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当前中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为WTO所不容的垄断行为并危及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中国进行的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变革,实际上是不断改变一个个方面、行业、领域的政府垄断的过程。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入世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竞争规则的完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反垄断法的需求也愈来愈强烈。
虽然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企业改革、市场体系培育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抑制有效公平竞争的垄断现象,并以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现象及其产生的种种弊端开始显露。国家在提倡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成分参与某些领域的竞争,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这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保护竞争的规定。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该小组于1988年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侧重于规制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许多省、市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有许多反垄断规定。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存在着立法分散、层次较低、内容粗浅等问题,而且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大多仅限于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现阶段的垄断严重性和现阶段的法律规制范围、力度是不相匹配的,这必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
我国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阶段。市场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自由、公正竞争、健康的市场与适当的国家干预。由于对这些基本内容的破坏主要來自于可以控制经济活动的种种势力的不当行使和可以损害有效竞争的种种限制行为的泛滥,因而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就必须诉诸以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为内容的反垄断法。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反垄断法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会使经济性垄断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经正式确立,并且正在致力于采取种种措施加快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尽管典型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只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内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尤其当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垄断的生长速度会非常快。借助于市场力量,伴随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经济垄断必将成为普遍的问题。鉴于垄断形成后对市场的危害,完全应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对垄断进行适当的规制,这样会比等到垄断已经相当普遍之后再去制止的成本要小得多,效果也会好得多。
(2)我国的行政性垄断比较严重。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和原来不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现象。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凭借行政权力,突破了自身原本的角色,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或者为保证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为竞争制造人为的障碍,搅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且导致行政权力走向滥用和腐败。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的法规对行政性垄断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粗疏和简单,法律约束力较差,执行乏力,成效也甚微。
(3)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这涉及到我国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以及制定怎样的反垄断法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合并兼并。有的人认为,反垄断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的确,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来看,二者是具有内在的矛盾性的,因为规模经济往往会带来垄断。因此,如何才能既保持竞争活力,从而形成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又保持经济的适度集中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是现代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讲,反垄断跟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为了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无须讳言,规模经济可能成为垄断的温床,但规模经济的良性运作并不是垄断本身。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目的也不单纯是为了反垄断,而是对垄断进行最恰当的规制。所谓“有效竞争”理论,承认在适度垄断基础上的竞争为有效,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二者的可调和性。
(4)加快我国与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衔接,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垄断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还未颁布反垄断法的状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衔接。从另一方面看,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进入,有利于我国企业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也带来了挑战,大量的外国产品和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使我国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许多跨国公司凭借其在资金和技术上的较大优势,很容易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为了防止外国企业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反垄断法在抵制外国垄断势力,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和维护有序、有效的市场竞争,遏制各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而垄断作为一种限制、阻碍、破坏和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对象。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消除垄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措施,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律,在排除垄断、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行业、地方保护为特征的垄断仍然存在。随着国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跨国公司的进入,在国内市场,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为特征的垄断也会增多。这些垄断行为,阻碍市场竞争的有效开展,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有序、有效竞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抓紧制定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虽然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企业改革、市场体系培育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抑制有效公平竞争的垄断现象,并以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现象及其产生的种种弊端开始显露。国家在提倡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成分参与某些领域的竞争,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这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保护竞争的规定。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该小组于1988年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侧重于规制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许多省、市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有许多反垄断规定。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存在着立法分散、层次较低、内容粗浅等问题,而且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大多仅限于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现阶段的垄断严重性和现阶段的法律规制范围、力度是不相匹配的,这必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
我国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阶段。市场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自由、公正竞争、健康的市场与适当的国家干预。由于对这些基本内容的破坏主要來自于可以控制经济活动的种种势力的不当行使和可以损害有效竞争的种种限制行为的泛滥,因而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就必须诉诸以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为内容的反垄断法。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反垄断法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会使经济性垄断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经正式确立,并且正在致力于采取种种措施加快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尽管典型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只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内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尤其当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垄断的生长速度会非常快。借助于市场力量,伴随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经济垄断必将成为普遍的问题。鉴于垄断形成后对市场的危害,完全应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对垄断进行适当的规制,这样会比等到垄断已经相当普遍之后再去制止的成本要小得多,效果也会好得多。
(2)我国的行政性垄断比较严重。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和原来不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现象。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凭借行政权力,突破了自身原本的角色,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或者为保证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为竞争制造人为的障碍,搅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且导致行政权力走向滥用和腐败。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的法规对行政性垄断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粗疏和简单,法律约束力较差,执行乏力,成效也甚微。
(3)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这涉及到我国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以及制定怎样的反垄断法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合并兼并。有的人认为,反垄断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的确,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来看,二者是具有内在的矛盾性的,因为规模经济往往会带来垄断。因此,如何才能既保持竞争活力,从而形成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又保持经济的适度集中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是现代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讲,反垄断跟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为了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无须讳言,规模经济可能成为垄断的温床,但规模经济的良性运作并不是垄断本身。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目的也不单纯是为了反垄断,而是对垄断进行最恰当的规制。所谓“有效竞争”理论,承认在适度垄断基础上的竞争为有效,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二者的可调和性。
(4)加快我国与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衔接,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垄断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还未颁布反垄断法的状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衔接。从另一方面看,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进入,有利于我国企业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也带来了挑战,大量的外国产品和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使我国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许多跨国公司凭借其在资金和技术上的较大优势,很容易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为了防止外国企业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反垄断法在抵制外国垄断势力,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和维护有序、有效的市场竞争,遏制各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而垄断作为一种限制、阻碍、破坏和排除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对象。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消除垄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措施,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律,在排除垄断、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行业、地方保护为特征的垄断仍然存在。随着国内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跨国公司的进入,在国内市场,以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为特征的垄断也会增多。这些垄断行为,阻碍市场竞争的有效开展,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有序、有效竞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抓紧制定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