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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法律事实牵连型两种。针对两种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处理上,应分别适用不同原则:对"法律事实竞合型",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为例外;对"法律事实牵连型",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