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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广告作为互联网企业新创收之领域已成为广告市场进步发展的强大动力,但随之而来的对互联网广告视频拦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屡见不鲜。从立法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无法对现实生活中超出法定部分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此节点上,如何实现准确适用原则性条款、准确无误地认定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复杂竞争关系以及及时防范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诚然是互联网时代竞争法所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则性条款 竞争关系
一、案件情况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境内一家视频分享网站,它的经营模式主要采用“免费视频加广告”的形式,也就是说用户群在观看相对时间的广告之后,爱奇艺公司可以提供免费的视频外播服务,广告是爱奇艺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但由上海大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ADSafe”净网软件实现了阻止互联网广告数据传输的功能,能够达到跳过必看广告而直接实现观影的效果。
从爱奇艺公司的视角来看,大摩公司所新研发的软件功能使的许多爱奇艺的客户实现了跳过必看广告而直接实现观影的功能,该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已经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爱奇艺公司以大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摩公司立即停止权益侵害并且赔偿爱奇艺公司因此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爱奇艺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大摩公司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通过屏蔽其他商户网站上广告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和用户群体的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进一步确切界定屏蔽其他商户视频网络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确保一个安全、高效、合法、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此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基础对网络视频屏蔽广告之行为进行深入剖析,阐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更有效地运用现有法律规范去解决这类案件。
二、拦截网络视频广告之行为定性
(一)竞争关系之认定标准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角度而言,竞争关系的构成认定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扩充自身非法利益之可能性。具体而言,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换句话来讲,经营商的行为一旦存在对其他经营商合法经营利益存在损害可能性,与此同时基于该行为,又能够使自己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经营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
站在本案的角度来说,虽然爱奇艺公司与大摩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上不相一致,就二者的经营内容来说也不是同业经营者。但是由于大摩公司设计之软件的屏蔽网络视频广告的功能已经严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并且基于该行为大摩公司获得了潜在用戶数量的提上,并因此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所以应当认定爱奇艺公司与大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二)网络视频广告之经营行为定性
从理论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系一个合法而有序上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目的在于保全秩序价值。而如果想要营造一个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那么必须从社会竞争秩序的每一个细小的组成入手——即每个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只有细小的环节做好了达到了合法有序之标准,整体竞争秩序才能有所提升。
站在本案的角度,爱奇艺公司作为一家网站和客户端经营者,通过给用户提供免费视频服务的同时赚取附带性视频广告的费用来获得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显然从公司成本与支出的角度而言爱奇艺公司并无义务在客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视频,这也不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策略。爱奇艺公司为用户提供免费视频服务之同时附之以相应视频广告并通过此行为获得公司利润,于法而言合法有据,于商业道德而言也并不违背相应的诚信义务,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三、网络视频广告健康发展之启示
(一)查缺补漏、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运营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正当经营而获得的合法利益,对于其他经营商的广告拦截行为确实存在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此可以适用反法加以规制,原则性规定因为相对而言比较模糊,因此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势必会造成同案异判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利于对良好合法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的建设。
(二)借鉴“白名单”制度
在互联网产业日新月的新时代,用户想要获取免费的网络视频浏览而又不观看相应广告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扩大网页广告的数量又是令人不悦的。因此需要寻求一个新的平衡支点,对此美国的白名单制度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以AD block为例,谷歌便通过与AD block签订议以建立白名单的方式实现广告有选择地被过滤。在实践中建立一个以互联网行业协会为主导、以网络用户投票机制为辅助的白名单制度,能够抑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乱象,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
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并结合各方的激烈反应来看,单纯依靠市场规则来解决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或者说是弱肉强食的。此时更应借助政府的监管作用,即通过政府制定网络视频广告的政策要求,指导网络视频广告的各方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明、陈耿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 2 月 第 17 卷第 1 期。
作者简介: 孙宇翔(1993年6月),男,汉族,安徽宿州,硕士学历,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研究方向。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则性条款 竞争关系
一、案件情况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境内一家视频分享网站,它的经营模式主要采用“免费视频加广告”的形式,也就是说用户群在观看相对时间的广告之后,爱奇艺公司可以提供免费的视频外播服务,广告是爱奇艺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但由上海大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ADSafe”净网软件实现了阻止互联网广告数据传输的功能,能够达到跳过必看广告而直接实现观影的效果。
从爱奇艺公司的视角来看,大摩公司所新研发的软件功能使的许多爱奇艺的客户实现了跳过必看广告而直接实现观影的功能,该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已经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爱奇艺公司以大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摩公司立即停止权益侵害并且赔偿爱奇艺公司因此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爱奇艺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大摩公司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通过屏蔽其他商户网站上广告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和用户群体的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进一步确切界定屏蔽其他商户视频网络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确保一个安全、高效、合法、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此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基础对网络视频屏蔽广告之行为进行深入剖析,阐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更有效地运用现有法律规范去解决这类案件。
二、拦截网络视频广告之行为定性
(一)竞争关系之认定标准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角度而言,竞争关系的构成认定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扩充自身非法利益之可能性。具体而言,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换句话来讲,经营商的行为一旦存在对其他经营商合法经营利益存在损害可能性,与此同时基于该行为,又能够使自己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经营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
站在本案的角度来说,虽然爱奇艺公司与大摩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上不相一致,就二者的经营内容来说也不是同业经营者。但是由于大摩公司设计之软件的屏蔽网络视频广告的功能已经严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并且基于该行为大摩公司获得了潜在用戶数量的提上,并因此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所以应当认定爱奇艺公司与大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二)网络视频广告之经营行为定性
从理论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系一个合法而有序上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目的在于保全秩序价值。而如果想要营造一个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那么必须从社会竞争秩序的每一个细小的组成入手——即每个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只有细小的环节做好了达到了合法有序之标准,整体竞争秩序才能有所提升。
站在本案的角度,爱奇艺公司作为一家网站和客户端经营者,通过给用户提供免费视频服务的同时赚取附带性视频广告的费用来获得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显然从公司成本与支出的角度而言爱奇艺公司并无义务在客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视频,这也不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策略。爱奇艺公司为用户提供免费视频服务之同时附之以相应视频广告并通过此行为获得公司利润,于法而言合法有据,于商业道德而言也并不违背相应的诚信义务,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三、网络视频广告健康发展之启示
(一)查缺补漏、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运营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正当经营而获得的合法利益,对于其他经营商的广告拦截行为确实存在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此可以适用反法加以规制,原则性规定因为相对而言比较模糊,因此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势必会造成同案异判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利于对良好合法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的建设。
(二)借鉴“白名单”制度
在互联网产业日新月的新时代,用户想要获取免费的网络视频浏览而又不观看相应广告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扩大网页广告的数量又是令人不悦的。因此需要寻求一个新的平衡支点,对此美国的白名单制度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以AD block为例,谷歌便通过与AD block签订议以建立白名单的方式实现广告有选择地被过滤。在实践中建立一个以互联网行业协会为主导、以网络用户投票机制为辅助的白名单制度,能够抑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乱象,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
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并结合各方的激烈反应来看,单纯依靠市场规则来解决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或者说是弱肉强食的。此时更应借助政府的监管作用,即通过政府制定网络视频广告的政策要求,指导网络视频广告的各方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明、陈耿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 2 月 第 17 卷第 1 期。
作者简介: 孙宇翔(1993年6月),男,汉族,安徽宿州,硕士学历,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