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近代正常的国际关系中,允许入境外国人在内地杂居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签订之初,清廷坚持议定口岸界址,以此防范外国人入内地杂居。此后,中外关于开放内地杂居权与撤废领事裁判权之争,迁延甚久。从争议过程来看,清廷以要求列强废弃领事裁判权自保,坚守不开放内地杂居权这一底线。由于事关双方所认知的权益底线,故而双方关于解决这一争议的种种外交策略,均愈来愈明显地带有了“手段”而非“目的”的意味,以致此事最终形成难解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