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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仅仅依赖公民与企业的自觉性来执行它所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法规,显然是无能为力的。作为这些法规构成的基础,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政府必须有能力要求公民和企业执行有关法规。然而,我们无法简单强迫土地所有者和建设规划者服从政府规划和建筑法规,因为与之相互关联的是宪政国家运转的关键基石: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鉴于合法性原则,政府被赋予了诸多权力。法律给予政府的城市发展方面的权力包括两类:被动性权力(reactive powers)与主动性权力(proact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