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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生态区,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交融一体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其生态环境案件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跨学科性等特征,带来流域环境司法在管辖、审理、认定、执行、修复、监督等方面的适用难题,加之当前流域司法依据缺乏、标准尺度各异、地方保护主义频发、衔接合作机制虚无,使得司法效能施展空间严重受限。司法本应发挥的重要服务和保障功能在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严重缺位。需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复杂性特点及其所涉案件违法行为和相应司法需求的特殊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