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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召开或经中央批准召开的两次会议,为中国律师工作带来了利好消息,并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是今年8月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样高规格的盛会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二是9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两次会议已吹响律师制度改革的新号角,并成为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起点。
共同的理念,不同的分工
虽然律师不属于传统观念里“体制内”的职业,但是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要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中央第十六次深改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一样,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执法、司法活动的宗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在政治上都应互相认同。
笔者认为,律师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最大的区别,仅在于职责分工的不同,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等侦查机关的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审判。而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实践已充分证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越激烈,离案件真相就越接近,法院的审判就会越公正。由此,公、检、法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着不同的分工,但都是在追求同一个目标,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正如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所言,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之所以能写出精辟且经典的判决书,是因为我们有一支出色的律师队伍在法庭内外‘帮助’我们。”
同一个舞台,不同的角色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舞台的镁光灯无疑是射在法庭上的。
但长久以来,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多少有不被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尊重的经历。为此,孟建柱书记在会上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律师,不能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律师也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是无比振奋人心且温暖人心的讲话!
不仅如此,要想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从心底里真正尊重在诉讼舞台上凭借其法律知识和能力扮演正义守护者的律师,其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的角色。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介绍道,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和检控方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是站在同样的位置上,而法官则代表法院,高高在上而且绝对中立。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而这一完美的“等腰三角形”式的诉讼构造,正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位成员都应致力于打造的。律师介入案件,虽已能体现程序正义,但欲实现最彻底的正义,辩方的充分参与是必需的;也只有控、辩、审在诉讼中汇成不同角色的合力,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实体公正方能水到渠成。
和谐的氛围,良性的互动
邹碧华法官生前说过:“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这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事实上,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孟书记用“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概括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共同积极构建的新型关系。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关系,既表现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也体现在职业的互通上。
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浙江省的公、检、法、司系统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自2009年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走访省律师协会,良性互动已呈常态化、制度化。浙江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师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2014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重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共同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今年6月,开通了“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全省1160余家律师事务所1.4万余名律师提供了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在线工作平台。
同时,在职业的互通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今年,上海市已有一名律师成功当选为三级高级法官。选拔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对彼此身份、能力、人格、品格的认同,进而夯实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座宏伟大厦的地基。
律师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充满希望的事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所以,我们广大律师更要尽心培育、树立自身的三个“感”,即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归属感,工作中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的职业荣誉感,推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历史使命感,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共同的理念,不同的分工
虽然律师不属于传统观念里“体制内”的职业,但是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要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中央第十六次深改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一样,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执法、司法活动的宗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在政治上都应互相认同。
笔者认为,律师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最大的区别,仅在于职责分工的不同,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等侦查机关的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审判。而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实践已充分证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越激烈,离案件真相就越接近,法院的审判就会越公正。由此,公、检、法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着不同的分工,但都是在追求同一个目标,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正如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所言,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之所以能写出精辟且经典的判决书,是因为我们有一支出色的律师队伍在法庭内外‘帮助’我们。”
同一个舞台,不同的角色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舞台的镁光灯无疑是射在法庭上的。
但长久以来,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多少有不被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尊重的经历。为此,孟建柱书记在会上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律师,不能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律师也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是无比振奋人心且温暖人心的讲话!
不仅如此,要想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从心底里真正尊重在诉讼舞台上凭借其法律知识和能力扮演正义守护者的律师,其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的角色。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介绍道,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和检控方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是站在同样的位置上,而法官则代表法院,高高在上而且绝对中立。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而这一完美的“等腰三角形”式的诉讼构造,正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位成员都应致力于打造的。律师介入案件,虽已能体现程序正义,但欲实现最彻底的正义,辩方的充分参与是必需的;也只有控、辩、审在诉讼中汇成不同角色的合力,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实体公正方能水到渠成。
和谐的氛围,良性的互动
邹碧华法官生前说过:“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这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事实上,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孟书记用“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概括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共同积极构建的新型关系。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关系,既表现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也体现在职业的互通上。
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浙江省的公、检、法、司系统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自2009年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走访省律师协会,良性互动已呈常态化、制度化。浙江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师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2014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重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共同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今年6月,开通了“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全省1160余家律师事务所1.4万余名律师提供了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在线工作平台。
同时,在职业的互通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今年,上海市已有一名律师成功当选为三级高级法官。选拔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对彼此身份、能力、人格、品格的认同,进而夯实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座宏伟大厦的地基。
律师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充满希望的事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所以,我们广大律师更要尽心培育、树立自身的三个“感”,即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归属感,工作中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的职业荣誉感,推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历史使命感,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