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商标法:强化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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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后,施行了30年的商标法迎来第三次修正。加强商标专用人的权利保护、让权利人能更加便捷地获得商标专用权……此次修法能否为我国从商标大国转型至商标强国提供法制保障,各界拭目以待。
  “王老吉”凉茶品牌商标之争、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侵权、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纠纷……近年来,随着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与个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重视与日俱增,商标侵权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全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经由2008年的69.8万件跃升至2011年的141.7万件,3年翻了一番。
  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商标立法的滞后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开始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但许多内容已与现行实务脱节。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正工作,但具体条文一直千呼万唤不出来,直到2012年底草案才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
  扭转驰名商标“异化”局面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获取驰名商标保护,不惜虚构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案件。不少专家指出,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利用法律、行政等现行制度的矛盾和疏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后一种方式自2001年开始实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据了解,案件从原告起诉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两个多月;而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一年只有一次机会且有数量限制,不少商标权人苦等几年均告落选。相比之下,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加上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以奖励或者补贴的形式鼓励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更是让一些人从中嗅到了商机。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政府高额奖励驰名商标——企业为了高额奖励、社会信誉——出钱给律师贿赂法官——律师制造假侵权案——法官认定——作出虚假判决”一整套做假流程。
  “许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但背后往往是企业和代理机构在串通造假。”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多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不仅认定了假的驰名商标,也可能滋生腐败,因为造假需要买通别人来认定。”特别是最近几年,由驰名商标引发的大规模司法腐败逐渐浮出水面,不少法官、律师因炮制“驰名商标”而落马。
  事实上,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国家承认,误导了消费者。”周伯华说,“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然而,这一“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却成了“批量认定、终生有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规定了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院等级,同时对利用域名注册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被认为是“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口袋”。
  尽管如此,乱象依旧不止。对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有望进一步明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草案增加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不少学者认为,立法层面的再次纠偏,有望扭转驰名商标“异化”的这一局面。
  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现象
  如今,商标已不再是简单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一种无形资产,被认为是蕴藏巨大商业价值的“金矿”。不少人正是看到了这一商机,疯狂抢注商标来获利。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为主,使用为辅”的商标制度,客观上会对有些恶意抢注有一定保护。加之不少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完备的商标制度,商标使用了很多年,才想起来注册,结果却遇到了麻烦。
  学界普遍认为,商标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商标抢注与诚信社会建设有关,“打一些擦边球,表面上看来得利了,实际上对整个市场环境,诚信社会的建设,还是有不利影响的。”
  不少实务界人士表示,目前虽有针对恶意抢注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很难串起来,也缺乏操作性。此次商标法修正,对此做了专门回应。草案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除了商标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也不断涌现,特别是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事实上,不论是抢注还是“傍名牌”,都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了商标内含的潜在价值。特别是经过长期经营、享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其“价值”及“预期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也因此引发了第三人对商标的觊觎。草案中的规定积极回应了这一变化,以期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方便商标注册
  此次商标法修正,除了加强商标专用人的权利保护,还力图让权利人能更加便捷地获得商标专用权。据统计,自200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30万件大关后,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10年居世界首位,并于2012年上半年累计突破千万大关。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在不少条款上都体现出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的修法目的。
  首先是在商标要素的增加上。不少学者指出,经济飞速发展使商标形式不断创新,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图形商标,到三维立体、颜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动态商标。我国商标法也通过历次修正来适应这一变化,如在2001年第二次修正时增添了立体商标。但对于声音等要素,立法上一直没有放开这个口子。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声音、气味、动态商标已经得到了法律认可,如香港的商标条例就容许声音和气味的标记注册。实践中,以声音作为商标要素的情形越来越多,要求对其进行专有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据此,草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可视性’并不是商标的本质特征,‘识别性’才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不少专家认为,草案的规定体现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主要功能,也为今后我国商标类型的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草案将以往“一标一类”的申请方式改为“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这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可以减少注册费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杨延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据介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一枚商标注册的费用为1000元,再加上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一枚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费用一般为1500元至2000元之间。如果按现行的“一标一类”注册,企业要注册多类商标,就要花费近万元。“这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自然不成问题,但对于注册资金只有数万元的小微企业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杨延超认为,草案明确“一标多类”,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只选择一个类别进行注册,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他类别被同行业抢注的困境。
  此外,这次修法有望以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允许申请对文件资料瑕疵加以修正,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不少学者认为,这一规定能够较好地避免多次申请,从而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
  从最初各界争论是大改还是小修,到现在目标统一明确、具体条文逐步成熟,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已历经10年。“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进程。”“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这样评价此次商标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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