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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和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农业保险保费一般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财金[2007]25号、财金[2008]26号、财金[2008]27号、财金[2010]54号、财金[2012]2号等文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实施进行规范。其中财金[2012]2号文件指出,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扩大保费补贴区域(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我县是农业大县,几年来,种植业保险主要承保了冬小麦、玉米、棉花,养殖业主要承保了能繁母猪和奶牛,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逐年增长,承保率已达90%。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越来越大,也引发了我们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深思,对其补贴资金的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财金[2010]54号文要求“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农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作为基层财政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监管工作也总结出了几点看法,具体如下:
一、熟悉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
这是财政部门对保险公司承保情况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农业保险不同于机动车险、企财险、责任险等其他财产险业务,承保标的具有生命性,加之承保规模庞大、参保农户众多等因素,使其业务呈现特殊性,因此保监会等监督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
农业保险具体参保、理赔的流程为:
1.签订保险合同。各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以乡(镇)统一组织,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公司收取农民保费,必须同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搭车收取保费。
2.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熟悉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才能有效监督其承保情况,避免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引导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加强农险承保档案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领域计算机系统管控水平普遍偏低,与机动车险等成熟险种差距较大。农业保险承保方式基本为集体参保,系统承保信息仅包括投保单位、参保面积、费率、保险金额、财政补贴比例等基础信息,不涵盖姓名、缴费金额、地块号等个体参保农户详细信息,系统理赔信息也主要针对案件总体情况,一般不包括理赔受益农户个人信息,无法实现以农户为单位的节点控制。财政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进行核实时需参阅大量纸质辅助材料。计算机系统材料和大量纸质材料共同构成了保险公司承保情况说明,这些材料需加以正确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因此,财政部门要引导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加强承保档案管理,要求其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及理赔资料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监管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实行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一种手段,因此,发生灾害后,理赔款的及时拨付就成为了关键。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承办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是在考虑农业生产技术部门专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以经验判断为主。由于农业保险补贴品种繁多,且各品种生长差异较大,各地生产资料直接物化投入水平千差万别,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灾害定损标准量化困难。因此本着适度的原则,理赔款应该以能够弥补农户的直接损失的物化成本为准,并且能够及时拨付到农户手中,使受灾农户真正享受到“减产不减收”的优惠,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目前,我县的理赔款支付已采用“一折通”的形式进行发放,减少了资金的流通环节,解决了理赔款支付手续繁杂的问题,保障了受灾农户的权益。
四、督促保险公司按比例提取巨灾风险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级政府加强保险业与广大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关乎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产生活的重大民生工程。实现其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参保农民合法权益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目标,外部监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农业保险这项政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只能用于农业损失发生后的赔偿,不能挪作它用,要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结余留存,逐年滚动积累,以减少保险公司应对重大灾害发生时对其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使其更好地发挥“以丰补歉”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财金[2007]25号、财金[2008]26号、财金[2008]27号、财金[2010]54号、财金[2012]2号等文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实施进行规范。其中财金[2012]2号文件指出,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扩大保费补贴区域(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我县是农业大县,几年来,种植业保险主要承保了冬小麦、玉米、棉花,养殖业主要承保了能繁母猪和奶牛,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逐年增长,承保率已达90%。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越来越大,也引发了我们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深思,对其补贴资金的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财金[2010]54号文要求“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农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作为基层财政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监管工作也总结出了几点看法,具体如下:
一、熟悉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
这是财政部门对保险公司承保情况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农业保险不同于机动车险、企财险、责任险等其他财产险业务,承保标的具有生命性,加之承保规模庞大、参保农户众多等因素,使其业务呈现特殊性,因此保监会等监督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
农业保险具体参保、理赔的流程为:
1.签订保险合同。各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以乡(镇)统一组织,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公司收取农民保费,必须同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搭车收取保费。
2.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熟悉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才能有效监督其承保情况,避免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引导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加强农险承保档案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领域计算机系统管控水平普遍偏低,与机动车险等成熟险种差距较大。农业保险承保方式基本为集体参保,系统承保信息仅包括投保单位、参保面积、费率、保险金额、财政补贴比例等基础信息,不涵盖姓名、缴费金额、地块号等个体参保农户详细信息,系统理赔信息也主要针对案件总体情况,一般不包括理赔受益农户个人信息,无法实现以农户为单位的节点控制。财政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进行核实时需参阅大量纸质辅助材料。计算机系统材料和大量纸质材料共同构成了保险公司承保情况说明,这些材料需加以正确保管,以便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因此,财政部门要引导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加强承保档案管理,要求其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及理赔资料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监管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实行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一种手段,因此,发生灾害后,理赔款的及时拨付就成为了关键。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承办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是在考虑农业生产技术部门专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以经验判断为主。由于农业保险补贴品种繁多,且各品种生长差异较大,各地生产资料直接物化投入水平千差万别,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灾害定损标准量化困难。因此本着适度的原则,理赔款应该以能够弥补农户的直接损失的物化成本为准,并且能够及时拨付到农户手中,使受灾农户真正享受到“减产不减收”的优惠,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目前,我县的理赔款支付已采用“一折通”的形式进行发放,减少了资金的流通环节,解决了理赔款支付手续繁杂的问题,保障了受灾农户的权益。
四、督促保险公司按比例提取巨灾风险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级政府加强保险业与广大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关乎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产生活的重大民生工程。实现其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参保农民合法权益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目标,外部监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农业保险这项政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只能用于农业损失发生后的赔偿,不能挪作它用,要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结余留存,逐年滚动积累,以减少保险公司应对重大灾害发生时对其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使其更好地发挥“以丰补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