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交互式网络传播技术同时产生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技术的运用(互联网直播、电子文献传递),短期内适用并扩张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利”共同的尴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与WCT的差距,是造成非交互式传播方式下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困境以及短期内“其他权利”的适用(互联网直播权)与扩张(电子文献传递权)的根源.借鉴国际经验,并与WCT接轨,履行国际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与理论、司法实践,我国著作权法修法赋权方向原因,除根据复制技术的突破扩张复制权的内涵外,在现有传播权内涵保持不变基础上,以“向公众传播权”消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利”,应对传播技术进步与运用带来的全部挑战,维护著作权法的稳定性和未来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