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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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某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合同和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房)贷保险合同)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被确定为“第一受益人”,这种做法是否有其法理基础及存在的道理,殊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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