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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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是为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说教,为他们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统治服务的。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起了根本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學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关键词:马克思;法学;区别
  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左右,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书稿,第一次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1848年1月,《共产党宣言》写作完成,并于次月在伦敦以德文出版。于是,三十而立的卡尔·马克思和年仅二十八岁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奉献出了“目前为止人类世界独有的一部开创历史的著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应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而《共产党宣言》则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些核心观点得到了鲜明显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1)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然,法与经济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因素,例如政治、哲学、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这只是一方面的现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2)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无产阶级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2页).只有社会主义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法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它总是有阶级性的.到阶级消灭时,具有阶级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马克思主义在肯定法的阶级性的同时,也承认法在历史发展上同其他社会文化一样,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总结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遗产而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3)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首先,取得政权、统治国家的阶级必须把它的胜利果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国家制定,还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
  总之:法和国家都是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就是指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如氏族、部落等,氏族公社的解体是法律起源的条件。他们还提出论断:“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认为法律的发展变化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
  法的继承性并不是一般如财产意义上的继承,不是照搬照抄,而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继承。“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再是统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个名义,关于这种情况的明显例子,我们在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制史中可以看到许多。”因此,一方面,新法律对旧法律的继承,不是接受旧法的统治意志和统治内容,因为旧法所体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统治事实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旧法的本质不能继承;另一方面,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仅仅是一个“名义”或“外壳”,只是在形式问题如法律术语、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继承,或者说,只是法律文化意义上的继承。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了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那么,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到最高理想实现的时候,阶级消灭了,不再存在阶级统治,体现阶级意志性的法律也将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这样一个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法律的最后归宿,也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肖枫.《两个主义一百年》.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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