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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德一般地以“社会公德”的形式出现,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基本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就是指一定社会的全体居民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共同遵守的最基本、最简单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人类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特定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又反映了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最一般的道德关系。公德的最大特征在于群体性的道德契约,即群体集团对某种道德观念、道德标准、道德行为、道德规范的集体认同和遵循。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把社会公德也称之为“社会公约”。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具有了法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以法人的地位和身份履行社会“公约”。
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社会属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对企业的设立条件、组建程序、经营许可和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法人从事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要求。这种企业法人的确立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契约形式赋予企业的自然人般的资格,以此来从事社会中的各种活动的法定权力基础。第一,企业法人是企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企业虽不是实实在在的自然生物体,但其依法产生、消亡,也具有和自然生物体的相似的命运规律,可它主要是社会产物,因而具有社会属性。它应具有道德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履行道德主体应尽义务。第二,企业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企业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各国法律也都开始象保护自然人生命财产一样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及其所有的法人财产权。随着企业公司的人格化加剧演变,企业逐渐由法律虚构的“人”转变为一个在法律上、在政治上都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公司人”,因此,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它所有的行为都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意义。不管怎样,企业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了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上取得了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特征,因而也应承担与自然人类似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德。
二
企业法人公德的阐释和构建应从现在广泛已被社会人群普遍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开始。企业是社会一个成员,是社会群体中的规则倡导者和执行者,企业的民事身份更体现了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法人在社会视阈范围内遵守基本的公德是同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合于道德的行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理解为社会对企业的一种责任要求,是企业对社会要求的一种“社会响应”。20世纪90年代,西方出现的“‘企业公民’说”,其实质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学说,是指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个体所产生的行为应符合社会行为规范,就是把公司法人看成是社会的公民,企业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显示他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法人是社会的“公民”,应承担起对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它们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在于其道德性。道德是一种自觉的意志,它应该与自身的能力成正比,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而且这种自觉意志体现在对责任的主动承担上而不是为了私利逃避、退让、推辞,只有自觉行动的落实才能真正地不使企业社会责任流于形式,才能更符合道德的内在特征。我们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时,应该把它限定于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内,否则界限不明会限制责任的落实,就如产权界定一样。
在企业越来越“公民化”的今天,其主体身份已经得到社会法律认可,成为一种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民事和刑事责任与权利,具有了自然人的某些特征,因此,把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或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法人所要承担的一种“企业法人公德”,把企业纳入到社会道德体系中来,实现道德的有效调节功能。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法人私德和企业法人公德。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即利润的增加、法律责任即合法经营、企业员工的人权保障与福利改善、企业的文化建设等归入到企业个体性责任的范畴中,即企业因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活动行为对内部相关利益者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企业法人私德”;相应地把企业作为法人应对社会(外部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责任称之为“企业法人公德”,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国护国责任、济危扶困责任等。
企业的社会属性使得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时带有双重道德倾向,既具有“私德”性质也有“公德”性质。总体而言,企业法人私德是以企业自身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和原则的,就经济责任而言,一方面,企业生产的目的就是谋取更多的利润,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创造了新的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如果不能实现盈利,企业再生产就失去了物质基础,甚至面临破产,这会带来生产资源的浪费和失业等问题,所以追求合理的经济利润是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的“企业法人私德”,也是一种最基本的“企业法人公德”,因此企业追求经济利润具有双重道德倾向。
三
我们一般把道德定义为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这个概念的界定强调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个体与群体内部及其交互之间的行为准则,而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的道德问题。企业应遵循的社会公德包括尊重人、义利并重、集体主义、诚信、互利互惠、进取、环保等,笔者认为应把环保看成企业最基本的社会公德。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现时焦点就是遵循环境伦理,即遵照环境赋予人类及其组织的责任,也可以看成是人类必须遵循的社会环境公德。
企业作为社会一种特殊主体,参与社会各项活动,受到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因素的制约,也在社会各种约束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然而,现时代企业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主要问题不是企业制度、体制上的发展机会,而是在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日益匮乏的自然资源的背景下,企业的伦理道德应该主要表征在企业与自然关系上的符合人类种群绵延的条件上。因此,在现代社会,“企业法人公德”主要指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环境资源责任,更多地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是经济利益。在工业化时代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物质福利和便利之外,也给人类带来了沉重的“环境债务”压力,如果说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那么现在我们应该把环境责任当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环境资源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运用,它实际上是企业经济责任的“副产品”,是追求高额经济利润而导致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紧缺所引起的责任,这部分责任的承担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当然还需要政府行为的配套实施,由于企业的市场行为显现出许多外部不经济,需要社会、政府等外界力量对企业实行他律机制。厉以宁认为,企业生产一定要考虑经济增长质量。而经济增长质量中最重要的是使资源消耗不断降低,使环境质量改善。如果只顾产量上去而使资源消耗量扩大,这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因为资源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享的,环境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用的。一个企业不但看产值,看创汇,还要看资源消耗率,看环境保护情况。一个企业至少应把自己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了,减少所在地区的污染,改善所在地区的生态状况,改善环境。在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同时也应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企业的环保责任是民族利益所在、国家利益所驱。企业的环保责任是维持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现实与未来基础,企业对环境污染到一定程度将会使民众的生存空间和子孙发展资源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将极大地影响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后劲。将国家、民族之“公”置于企业法人“私德”之上的道德理念,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民众认可。对企业而言,层级序列高于自己的是民族、国家,是民众群体,所以企业法人对这些共同体履行了道德义务就体现了企业法人公德的弘扬和履践。企业法人应清楚地记得该履行什么、不该履行什么。象“国家兴旺,匹夫有责”就不仅仅是每个国民的历史使命要求,也应该是企业法人的历史使命,有很多企业在创办时的口号就是“产业报国”,把企业的责任与国家的富强、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紧密联系起来,这些行为应该是“企业法人公德”的体现。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上虞分院)
公德一般地以“社会公德”的形式出现,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基本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就是指一定社会的全体居民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共同遵守的最基本、最简单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人类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特定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又反映了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最一般的道德关系。公德的最大特征在于群体性的道德契约,即群体集团对某种道德观念、道德标准、道德行为、道德规范的集体认同和遵循。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把社会公德也称之为“社会公约”。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具有了法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以法人的地位和身份履行社会“公约”。
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社会属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对企业的设立条件、组建程序、经营许可和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法人从事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要求。这种企业法人的确立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契约形式赋予企业的自然人般的资格,以此来从事社会中的各种活动的法定权力基础。第一,企业法人是企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企业虽不是实实在在的自然生物体,但其依法产生、消亡,也具有和自然生物体的相似的命运规律,可它主要是社会产物,因而具有社会属性。它应具有道德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履行道德主体应尽义务。第二,企业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企业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各国法律也都开始象保护自然人生命财产一样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及其所有的法人财产权。随着企业公司的人格化加剧演变,企业逐渐由法律虚构的“人”转变为一个在法律上、在政治上都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公司人”,因此,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它所有的行为都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意义。不管怎样,企业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了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上取得了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特征,因而也应承担与自然人类似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德。
二
企业法人公德的阐释和构建应从现在广泛已被社会人群普遍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开始。企业是社会一个成员,是社会群体中的规则倡导者和执行者,企业的民事身份更体现了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法人在社会视阈范围内遵守基本的公德是同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合于道德的行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理解为社会对企业的一种责任要求,是企业对社会要求的一种“社会响应”。20世纪90年代,西方出现的“‘企业公民’说”,其实质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学说,是指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个体所产生的行为应符合社会行为规范,就是把公司法人看成是社会的公民,企业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显示他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法人是社会的“公民”,应承担起对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它们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在于其道德性。道德是一种自觉的意志,它应该与自身的能力成正比,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而且这种自觉意志体现在对责任的主动承担上而不是为了私利逃避、退让、推辞,只有自觉行动的落实才能真正地不使企业社会责任流于形式,才能更符合道德的内在特征。我们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时,应该把它限定于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内,否则界限不明会限制责任的落实,就如产权界定一样。
在企业越来越“公民化”的今天,其主体身份已经得到社会法律认可,成为一种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民事和刑事责任与权利,具有了自然人的某些特征,因此,把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或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法人所要承担的一种“企业法人公德”,把企业纳入到社会道德体系中来,实现道德的有效调节功能。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法人私德和企业法人公德。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即利润的增加、法律责任即合法经营、企业员工的人权保障与福利改善、企业的文化建设等归入到企业个体性责任的范畴中,即企业因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活动行为对内部相关利益者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企业法人私德”;相应地把企业作为法人应对社会(外部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责任称之为“企业法人公德”,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国护国责任、济危扶困责任等。
企业的社会属性使得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时带有双重道德倾向,既具有“私德”性质也有“公德”性质。总体而言,企业法人私德是以企业自身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和原则的,就经济责任而言,一方面,企业生产的目的就是谋取更多的利润,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创造了新的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如果不能实现盈利,企业再生产就失去了物质基础,甚至面临破产,这会带来生产资源的浪费和失业等问题,所以追求合理的经济利润是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的“企业法人私德”,也是一种最基本的“企业法人公德”,因此企业追求经济利润具有双重道德倾向。
三
我们一般把道德定义为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这个概念的界定强调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个体与群体内部及其交互之间的行为准则,而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的道德问题。企业应遵循的社会公德包括尊重人、义利并重、集体主义、诚信、互利互惠、进取、环保等,笔者认为应把环保看成企业最基本的社会公德。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现时焦点就是遵循环境伦理,即遵照环境赋予人类及其组织的责任,也可以看成是人类必须遵循的社会环境公德。
企业作为社会一种特殊主体,参与社会各项活动,受到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因素的制约,也在社会各种约束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然而,现时代企业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主要问题不是企业制度、体制上的发展机会,而是在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日益匮乏的自然资源的背景下,企业的伦理道德应该主要表征在企业与自然关系上的符合人类种群绵延的条件上。因此,在现代社会,“企业法人公德”主要指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环境资源责任,更多地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是经济利益。在工业化时代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物质福利和便利之外,也给人类带来了沉重的“环境债务”压力,如果说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那么现在我们应该把环境责任当作为企业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环境资源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运用,它实际上是企业经济责任的“副产品”,是追求高额经济利润而导致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紧缺所引起的责任,这部分责任的承担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当然还需要政府行为的配套实施,由于企业的市场行为显现出许多外部不经济,需要社会、政府等外界力量对企业实行他律机制。厉以宁认为,企业生产一定要考虑经济增长质量。而经济增长质量中最重要的是使资源消耗不断降低,使环境质量改善。如果只顾产量上去而使资源消耗量扩大,这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因为资源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享的,环境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共用的。一个企业不但看产值,看创汇,还要看资源消耗率,看环境保护情况。一个企业至少应把自己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了,减少所在地区的污染,改善所在地区的生态状况,改善环境。在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同时也应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企业的环保责任是民族利益所在、国家利益所驱。企业的环保责任是维持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现实与未来基础,企业对环境污染到一定程度将会使民众的生存空间和子孙发展资源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将极大地影响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后劲。将国家、民族之“公”置于企业法人“私德”之上的道德理念,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民众认可。对企业而言,层级序列高于自己的是民族、国家,是民众群体,所以企业法人对这些共同体履行了道德义务就体现了企业法人公德的弘扬和履践。企业法人应清楚地记得该履行什么、不该履行什么。象“国家兴旺,匹夫有责”就不仅仅是每个国民的历史使命要求,也应该是企业法人的历史使命,有很多企业在创办时的口号就是“产业报国”,把企业的责任与国家的富强、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紧密联系起来,这些行为应该是“企业法人公德”的体现。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上虞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