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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社会格局也由此出现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主要表现在财富总量的迅速累积和财富增长速度的不断上升。根据BCG的《中国私人银行2017》报告,家庭可投资资产值在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以及5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这两个区间内的家庭数量增长最快,从2017年的210万户和30万户,将在2021年分别达到约340万户和50万户。由此,我国集中出现了一批高净值人群和高净值家庭,他们越来越关注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对家族信托产品和服务有大量的需求。高净值人士财富中,企业股权占有相当多一部分,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股权管理、企业控制、投融资及财产传承等多项功能。我国《信托法》并没有禁止股权形式的信托财产,但是由于股权财产的特殊性,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以股权设立信托产品,需要面临很多的法律障碍。如股权信托登记问题、股权信托税收问题以及上市公司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展开,导言部分主要提出了选题来源、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及意义、对现有关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相关文献进行的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围绕着股权家族信托的问题现状而展开,对其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概念、信托财产以及相应的功能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引出国内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内容是公司股权在境内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对其所遭遇的立法困境进行深入的探究。首先,围绕信托财产及相关财产权的归属进行分析,并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分别对股权信托财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信托公示制度,分析了我国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是信托难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再次,对股权信托课税中因信托财产二次转移所引发的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股权家族信托的保密性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第三章内容是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家族信托制度,从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信托税收体系以及信托公示制度几个层次上分析异同点,从而进一步将更多的发展活力融入到我国股权家族信托法律体系中。第四章内容是针对于境内股权家族信托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对应上述文章中所提及的我国股权信托家族所遭遇的立法困境,主要论述受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并由现有权属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承担信托财产登记的职能、信托税制采取信托导管理论与信托实体理论相结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信托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