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弱势,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支持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鼓励中小企业间通过垄断协议形式实现联合,就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手段。众所周知,市场竞争对所有市场实体都是一种压力,它们在此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竞争带来的风险,因此市场主体大都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取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以联合的行为来限制竞争,从而减少风险,如可以在采购、销售、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标准、广告、出口等领域开展各式各样的合作。中小企业也是如此,它们通过此类垄断协议的联合可以缓解在单独进入市场时所面临的资金、技术等压力,增强其在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的优势。通过这种竞争,原本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得以存活和发展,有效地遏制了大企业利用垄断优势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为此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又在另一方面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而许可中小企业的一定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的存在。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增强中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率,且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本论文的创新在于选题角度的创新。目前我国学术界大多从产业政策角度来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则从反垄断法的视角,以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的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这个方面,运用经济学有效竞争理论与法学的公正、自由理念对可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垄断协议的性质、种类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对这些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理由,为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相关指南提出建议,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保护中小企业不受垄断企业的左右与吞噬,为其提供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