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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与使用权、用益权一起构成了罗马法上人役权的法律框架体系。后世各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大都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日本、我国台湾、韩国等国或地区却并未承袭居住权制度。传统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领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抚养和救济特定的社会群体,因而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人口不断增长的社会矛盾加剧,房屋利用出现了多样化趋势,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除了在婚姻家庭领域继续保留了传统的救助功能的社会性居住权以外,还出现了开始兼顾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投资性的居住权。这实质上体现了居住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人身性权利向财产性权利的转变。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却并未规定居住权制度。现今,随着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城市化潮流的涌动,使居住权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关于其去留的问题在学术界仍争论不休。面对我国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应该确立居住权制度,它在物权法中的缺位,实属一种缺憾。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际社会生活的考察,在努力拓宽研究视野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居住权绝不仅限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性居住权,还包括现代社会所广为需求的投资性居住权。并且对我国居住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