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法律制度研究——论我国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与划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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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早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已经被提出。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首次对岛屿和低潮高地做出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在20世纪70年代的海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单一协商案文”中,确定了岛屿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海洋管辖区域适用陆地领土的规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第一期会议开始,历时10年,经过11期会议,最终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起《公约》正式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构上包括了序言和十七部分的条款,内容上涵盖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国等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其中《公约》在第八部分专章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只有一个条款,即第12l条,其内容包括了岛屿的定义,岛屿与岩礁的区分,以及岛屿的法律地位。但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公约》未有涉及,且由于它是各国利益妥协的一个产物,因此,在国际实践中第121条规定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出来。   我国拥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面积以及丰富的岛屿资源。但由于我国与周边国家海域间的距离大都不超过400海里,因此在黄海、东海和南海领域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和越南等海上邻国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以及资源权益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争端。近年来,东南亚周边国家不断在南海挑起事端,侵占岛礁,瓜分海域,攫取资源,并进行了联合军演、登陆岛礁、建造各类设施等等一系列侵犯我国主权的行为,妄图把南海问题国际化。南海问题,究其症结在于南沙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   本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入手,通过对岛礁的法律性质,以及在划界中的作用分别进行重点分析,结合岛屿制度的理论与各国岛礁问题上的实践,针对我国岛礁现状及各海域中存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我国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划界效力进行讨论并作出界定。   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岛礁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首先分析《公约》规定的岛屿与岩礁二者的关系,通过岛屿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明确岛屿与岩礁的法律概念,进而分析岛屿与岩礁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主要解决岛屿与岩礁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法律地位的区分。第二部分是对岛礁划界效力的讨论。结合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对岛屿在国家管辖海域划界和相邻或相向国家划界两种情况中的效力分别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岛礁的现状介绍和具体问题分析。首先对我国各个海域存在的岛礁争端问题作了概况介绍和简要分析,其次针对问题较为集中的我国南沙群岛海域,从南沙群岛作为一个地理、法律上的整体和南沙群岛中的各类岛礁两个层面对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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