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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既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它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地役权制度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役权制度一直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这种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律制度(英美法国家将其归入财产法律制度)。据此,地役权制度在我国民法(物权法)中正式得到确立。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次写进我国法律当中的一项全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制度都相对比较陌生。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作者选择了对该制度的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进行论述。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法理研究等方法对地役权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唤起大家对该问题研究和讨论的又一次高潮。首先,作者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论述了地役权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演进脉络。作者从地役权的发端即罗马法谈起,并通过介绍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对地役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使读者能够对该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次,作者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了物权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地役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之异同。通过该对比研究,作者进一步阐述了地役权制度的独特之处及应用价值。再次,作者运用法理研究的方法着重论述了地役权制度所涉及的另一重要理论问题,即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由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当中具有统领全局的特殊地位,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地役权制度准确定位,并揭示地役权制度所蕴涵的理论张力。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地役权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作者探讨了地役权制度的创新问题。在该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地役权制度在环境法方面以及在公共地役权制度方面的新发展,希望以此推进地役权制度在我国的创新运用。本文突出的特点是:(一)选题新颖。本文所论述的地役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本文的写作虽然始于《物权法》颁布之前,但作者准确地预见到了该制度将被《物权法》所采纳。据此,作者在学习过程中加强了对该全新问题的研究,并且期望能通过本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二)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写作分别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法理研究等方法对地役权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这些方法的运用使本文具有了较高的理论品质。(三)文章不拘泥于理论研究,而是一并采用实证方法并且结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地役权制度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地役权制度进行了考察,力求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四)本文以促进我国地役权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操作为目的,在对地役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地役权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对地役权的创新提出了作者的独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