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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并逐步成为学界讨论最广受重视的议题之一。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德等国法律制度对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探讨其保护必要性,分析其保护机制,以期能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有所助益。 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并且指出其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经济性,即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金钱上的损失,受侵害的客体是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不涉及人身及有形财产损害;二是直接性,即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的直接性,即对受害人本身而言不存在其他受损害客体的介入。此外,这一部分还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从罗马法到中世纪再到19世纪在欧洲的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通过比较英、美、德、法四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理论发展情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各国的态度、做法进行比较分析。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自19世纪以来都一直存在着一种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排除原则。英国在Hedley Byme案之后曾一度将产品责任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后来法院又严格了对于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的发展处于了停滞状态。美国由于其司法制度的特点,对于产品自伤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给予了不同的答案。即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但是主流的态度是否认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法获得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法国民法否认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竞合,但是法国侵权法采取了一种宽泛的保护态度,并不刻意去区分各种特殊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哪种利益所受的损害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是过失所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亦可获得赔偿。虽然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的保护客体限制于绝对权,明文排除了纯粹经济损失,这与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态度是一样的,但是德国法通过判例的方法将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扩张到某些纯粹经济损失。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政策考量因素。各国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侵权责任得赔偿范围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一是水闸理论,即人们担心一旦允许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会导致诉讼如洪水般泛滥变得不可控制,而且责任的责任范围也变的无边无际。二是优越法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