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是对窃得财物的进一步处置,其与本犯盗窃行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对该类行为的评价上,有学者认为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不应当被处罚;有学者提出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具有犯罪行为该当性,应当定罪处罚;还有学者持对该行为应当单独定罪且与本犯盗窃罪数罪并罚的观点。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如何评价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没有形成整体性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呈现出相对混乱的情况。从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理论渊源入手,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该行为的学说进行概括与评述,确定研究的理论前提与逻辑起点,厘清处分行为的概念与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进行系统化的分类,通过对不同性质该行为的类型化论证,从不同类型的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中确立成罪的行为,并以我国和日本学理界对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与本犯盗窃行为间罪数本质的学说研究为切入点,对该行为与本犯盗窃行为的罪数关系进行分析,明确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与本犯盗窃行为之间的罪数关系,从而梳理出评价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一般原则。从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适用论角度对该行为的共犯问题以及时效问题进行探究,将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评价方法与司法实践的适用相结合,从而达到理论研究成果对实践指引的目的,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处断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混乱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