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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者权利,鼓励文学创作和文化传播,在提升国民素质,发展知识经济和建设文化强国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任务的今天,其作用日益凸显。各国在实践中加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不乏相互借鉴。法国作为文化活动极为丰富的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在法律传统上有相似之处,加之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较为完善,对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能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好的经验。本文试以比较的方法了解和研究中法两国基本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希望从中得到一些启示。文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法律体系。从法日两国著作权发展历史入手,对发展中的主要变革进行说明分析,将中法两国主要著作权法律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进行比较,并从结构上比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法部分和中国《著作权法》。通过以上比较宏观把握中法著作权按国内法系的不同。第二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客体制度。从中法两国作品定义、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的角度进行比较。法国在作品界定以及不受保护的作品方面的规定采取比中国更为宽松的态度,使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更广。在立法上两国都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本国特色,如法国的季节性服装设计的保护和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第二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主体制度。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人、外国人三类主体研究法国著作权主体制度,并指出我国在主体分类上和法国的异同,最后在小节部分重点对中法两国职务作品归属问题上进行比较,建议我国应该取消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的区别,统一将为完成职务内容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职务作品,对职务作品的财产权的行使期限沿用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第三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主体制度。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人、外国人三类主体研究法国著作权主体制度,并指出我国在主体分类上和法国的异同,最后在小节部分重点对中法两国职务作品归属问题上进行比较,建议我国应该取消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的区别,统一将为完成职务内容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职务作品,对职务作品的财产权的行使期限沿用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第四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权利内容制度。分别对中法两国主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进行阐述和比较。在小结部分对法国著作权中的反悔权做重点阐述,认为后悔权的存在是以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前提的,我国在加强著作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应该注重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第五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分类上,法国和我国有很大不同,法国将权力限制情况分为九类,内容非常详细。提出我国在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上应该更加详尽。第六部分比较中法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角、民事、刑事救济方式的角度进行比较。法国著作权法中对侵权行为采取的严格态度是我国值得借鉴的。第七部分结论与启示。中法两国有相同的法律传统,在著作权保护制度发展过程中都立足于本国国情,而国内法体系系统程度有较大差异。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应该继续坚持和发展本国特色,提高应变能力,提高国内法的系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