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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进程不可避免的要与道德和文化意识紧密联系,并取得其支撑才有可能长期的、健康的、有效率的生存和发展。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社会中人们内心对于法律作为一种文化、一种精神的承认,对于塑造、培养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道德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法治社会不可能只有制度堆砌而没有精神内涵,况且法治本来就是首先作为观念存在的。西方法治的历史源头或许无从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自古希腊开始就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关于法治的各种论述和观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在不同的时期都会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影响,每个时期的社会结构、统治阶级利益、宗教信仰、伦理构成和哲学发展都会综合作用于这种传统的塑造。这种传统的形成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西方法律信仰的具体表现。古希腊作为西方法律的发源地,其民主实践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公平竞争和追求正义的传统都根植于这个时期,法律作为能够被信仰的对象也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其基本雏形的。古罗马作为个承上启下的时期,更多是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技术上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其发达的法律体系与诉讼程序表明法律在当时已经被自觉运用到生活各个领域,法律带来的益处让人们不自觉地运用它,并在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的时候,法律就已经被摆在了可被信仰的位置。中世纪是宗教文化和法律传统急剧变化的时期,基督教会兴起的结果是王权和教会权利的抗衡,而当自然理性被运用到基督教神学中后,教会法和世俗法开始了相互的改造,宗教信仰开始被延伸至法律领域,法律开始成为限制王权、超脱世俗权力而带着神圣光环的存在。到了文艺复兴和资产革命阶级时期,随着自然科学与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思想的解放,市民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在人文主义思想浪潮中开始觉醒与成熟,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开始远离政治舞台,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不再像中世纪时那么紧密,法律信仰开始从宗教信仰中抽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