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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通过整理、明确争议焦点、收集和交换证据,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力达成和解并为庭审程序做准备工作的诉讼程序。其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经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得到重视,但仍未形成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作为庭前准备阶段组成庭审程序的一部分。在实务中仍以庭审主义为中心,尚未认识到审前程序独立的纠纷解决功能。本文在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研究和评析的同时,试图通过分析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及其特点来给予我国这一程序的构建一些借鉴。文章由引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涵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四大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首先简单分析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其次是文献综述,对于国内外的研究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评析,表明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是符合司法改革的潮流的。本文第一章主要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涵义,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进行了概括性的界定。其次分析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即:(一)程序的独立性;(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三)发生的必然性;(四)内容的确定性。审前程序设立的初衷虽是为开庭作准备工作,但在逐步的实践中也衍化出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例如,通过初步的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从而达成和解是其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最后,分析了审前程序存在其特有的功能:整理和固定争点的功能、收集和确定证据的功能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功能。第二章笔者评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现状来看,我们民事审前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01年《证据规定》中并未出现“审前程序”这一概念,但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方面做出了较多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置于开庭审理前。2015年民诉解释在长期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指导下,增加了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并对审前程序中证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一些改变,其对《民事诉讼法》是一个较为详细的补充,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容,对于司法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立法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证据交换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官释明权不清晰。司法实践方面,在法官设置上,应由立案庭法官还是审判庭法官主持审前程序的进行,实践中各地法院不尽相同,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不够完善,法院采用的“审调合一”模式造成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容易对当事人使用威压、拖延等各种方式促成调解,当事人往往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损害自身利益。最后一章笔者通过对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介绍和评析,主要是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三个主要方面和特点,根据我国国情,从诉答程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以及明确诉答状的修改规定)、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的范围和方式、法官的定位)以及审前会议(设置审前程序法官以及程序性规范)四个方面着手,对完善我国审前诉讼程序给出建议,使其能够发挥其独立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