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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以个人与国家关系作为思维逻辑主线,立基于人的社会本质这一核心前提,阐释了市民社会组织作为实现个人与国家相统一的中介,是实现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内生性统一的强固基地,在制衡国家权力,保障个体自由,进而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目标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些真正自治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组织成为国家权力向社会机体回归的桥梁。 人类的个体差异性、自我意识、需要的多样性以及商品交换本身的内在特质决定了个体自由的根本性价值地位,其与法治有着内生性的本质关联,它构成了法治的评价尺度和价值基础。而市民社会组织对于市场经济中必然出现的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以有组织的合法有序的形式和途径表达出来,并在拥有一定的交往权力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承载了相应的社会职能,获得了社会权力基础,成为不同的社会权力主体,从而发展成为多元权力中心的格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多元化的社会权力对政府机关的制衡比政府权力机关相互之间的制衡要有效的多。正因为只有在政府权力受到了真正的限制的情况下,个体自由才会有切实的保障,所以,市民社会组织构成了维护个体自由的经常性的可靠屏障,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市民社会组织构成了法治的重要的社会基础,这一点在中西法制史上都有显著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组织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着发展不均衡、二元结构、自治化程度不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使社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受到了限制,导致了社团职能的混乱与错位。市民社会组织进一步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机关观念和职能的改变,有赖于良好的市民社会组织法制环境的建立,特别是一系列新的充分保障公民结社权利的法律的出台,现行社团登记管理法规的修改以及对外交流,特别是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广泛开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