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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序言外,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私募基金概述。通过对信托的研究从而对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并叙述了私募基金的分类以及运作。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缁图外私募基金的历史发展轨迹;然后,重点展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最后,论述立法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必要性。
第三章,围(境)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美国是私募基金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因此,木部分全面、详尽地论述了美围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同时,还介绍了英国、日木、香港、台湾地区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四章,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丰要是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围的具体围情,就我围的私募基金立法进行设计。由于立法涉及的问题较多,笔者丰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我围私募基金立法路径设计。具体来说,应结合我围的具体情况,对私募基金采取循序渐进式的立法路径。即分两阶段完成立法:第一阶段,近期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发展私募基金,并针对具体情况由国务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现实牛活中的私募活动提供基本准则;第二阶段,在政府部门积累了相当有益的监管经验之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严格我国私募基金准入制度的立法设计。由于缺乏信用制度、以及私募基金木身的高风险等原因,我国应提高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建立严格的私募基金准入制度。
(三)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立法设计。第一,设汁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国际上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较好地解决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了激励相容。我国需要修改有关法律,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第二,对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募集方式进行界定。
(四)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及风险防范的立法设计。私募基金在给投资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是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中确定统一的监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私募基金的监管职权。另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应加强对资金来源的监管,防止非法资金注入私募基金,同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合同契约,禁止进行杠杆融资等多种方式,建立我国的私募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