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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家庭观念逐渐淡薄的情形下,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偏向于维护个人财产利益和尊重个人意思自由,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屋归属的有关规定中。但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原则应进行适当更新,回应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立法原则是指立法活动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指南、是为了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保证所立的法内在精神品格的一致性、保证所立的法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它具有引导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发展方向、决定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持夫妻财产关系法体系的完整性等意义。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原则经历了一些列历史变迁,但是每次一变迁伴随着家庭团体主义的弱化,个人本位主义在我国夫妻财产关系中逐步凸显。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应遵循个人财产利益与家庭利益相结合原则。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存在过于注重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但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性、伦理性以及团体性,夫妻财产关系体现共财的特点,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还肩负着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因此立法者在进行夫妻财产关系立法过程中要考虑这些因素,在维护个人财产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家庭利益。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应遵循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利益相结合原则。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关系立法过于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忽视了弱者利益的保护,尤其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拟定,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弘扬家庭美德,构建和谐家庭。在家事案件处理中更是将维护家庭和谐、注重家庭成员身份性与伦理性作为案件裁判的理念。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要考虑和谐家庭建设的需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同时,也要保护弱者利益。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应遵循中国特色与国际新趋势相结合原则。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原则没有体现夫妻财产关系的身份附属性、伦理性以及团体性,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立法原则一般无二。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立法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有回归婚姻家庭特殊性的趋势,注重实现夫妻财产关系的实质公平,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注重对处于弱者地位一方利益的保护,我国在这一方面有落后的趋势。现阶段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要紧跟时代潮流,在兼顾中国特色的同时也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积累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