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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首领官是明代州县的幕官。明代州县以州县官为负责主官,其下有相当数量的吏员充当办事员,处理具体事务。首领官处于两者之间。他们是州县官的参佐,协助主官统率衙门中所有的吏员,领导他们处理衙门中的一切案牍。理论上来说,吏员必须要首先将需要处理的案牍交给首领官,由其进行初步处理之后再呈交给州县主官。主官最终决策、并签字盖印之后,案牍再回到首领官处,由其安排相关吏员具体执行实施。如果主官的处理意见与首领官不同,首领官还可以与主官进行商榷。首领官成为州县政务运作的枢纽,在政务上传下达的过程中都可以施加自己的意志,由此获得了相当巨大的权力。 首领官履职的关键在于保证其政务中转的地位,隔断主官与吏员之间的政务联系。但是这一地位缺乏制度上的明确保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官可以建立与吏员的直接联系,案牍需要首先呈交给主官。主官可以将案牍交由首领官处理,也可以直接自己处理。首领官的履职严重依赖主官的个人意志。首领官如要顺利履职就必须得到主官的信任。首领官是中央吏部直接任命的,他们很难得到州县官的信任。再加上他们本身存在能力与品德上的问题,使得他们非常容易引起主官的猜忌与排挤。最终首领官丧失了掌管案牍的职权,此一职权转变发生在嘉靖年间(1522-1566),而于万历初年(1580左右)完成。 首领官在很多地方还兼任州县巡捕官。当其职掌案牍的主要职权丧失之后,巡捕的兼职就成为了他们的主要职权。最后,首领官成为了专门职掌巡捕的官员。同时,私人延请的幕宾取代首领官原有的位置,成为州县官处理公务、监督吏员的助手。整个州县治理模式因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