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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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要求下,国际金融业自由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面对如此形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为了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为此,本文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法律完善进行了探讨,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内控制度完善的先决条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动态和提出笔者的看法,外国学者对内控制度的研究主要结论为COSO和Basle创建的内控系统的整体框架,而国内学者对内控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笔者认为我们应从整体上研究内控制度,按照先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再研究其他问题的思路进行。 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WTO规则体系中与金融业相关的规则,并从分析中得知这些规则的总体要求就是金融业的自由化(deregulation)、全球化,并提出在这种要求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法律完善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立相对落后,学习和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成为必然。于是笔者将第二部分放在对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和国际规则的介绍上,并且归纳出值得借鉴之处,如美、日、德强调(1)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的公司治理结构;(2)产权主体的多元化;(3)层层控股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巴塞尔协议》中的内控制度思想。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得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法律完善的具体办法,即如何从产权制度——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组织结构——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法人治理结构——“三权”分立——制衡型公司治理结构三方面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结语部分,主要提出了笔者的后续研究设想,即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和论证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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