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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的初期,显示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逐渐减退,农业变得不再赚钱,甚至亏本。为此,广大农民逐渐抛弃种植业进城打工,出现了撂荒现象。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宝贵,必须发挥出它的最大效率。如何才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笔者认为只有推行新型农业合作化,才能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这次农业合作化同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完全不同,这是在土地承包制改革20多年后,为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而进行的一种制度探索,是一种新型农业合作化。面对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采取何种形式的合作化,用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来组织合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本论文研究的中心主旨。
本论文总共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导论,其中包含选题的意义、相关文献综述、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等内容。
第二章是农业合作化和农地产权的基本理论,其中包含两个部分:农业合作化的基本理论和农地产权的基本理论。农业合作化的基本理论包含如下一些内容:一是近代合作经济理论发展的大致脉络,包含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二是农业合作化的内涵及表现形式。农业合作化,是合作经济理论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它是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通过不同方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单位改造为一个相互协作、共同劳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它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前苏联的集体农场与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一些组织形式,如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二、日本与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三是农业合作化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需求诱致型的农业合作化,如日本、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另一种是供给强制性的农业合作化,如前苏联的集体农场、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地产权的基本理论包括产权理论概述和农地产权理论两个部分。在产权基本理论部分指明了产权的概念、内涵和基本属性。而农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在此,分析了农地的概念、农地的三种所有制、农地产权的内涵和所属权能及所属权能的分割问题。
第三章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发展历程与新型农业合作化。包含两个小节的内容:一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发展历程;二是新型农业合作化。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农业合作化运动阶段;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阶段。文章分析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并作了简要评价。新型农业合作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特征、规模、种类;二是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必然性—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第四章是合作化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状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土地产权状况;二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状况。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土地产权状况,包括四点:一、互助组—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二、初级社—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初级分离、受益权与处置权分割的产权结构;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产权高度集中与统一的农地产权结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状况,主要分析了:“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的农地产权状况,并对它们作了较为客观恰当的评价。
第五章是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化中的土地产权设计。本章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农村土地产权的初始界定的制度安排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农村土地产权的初始界定,主要包括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也就是占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到底归谁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主要是基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两个方面。同时,将集体这一概念实化,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一般以自然村为地域界限,以现行户籍制度下属于该村的全体村民为成员组成该村的集体。同时成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结合的规则,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遇有重大问题时,按一定的程序召集和开会。农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属于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主体,具体范围的界定与变更与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变更一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就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占有、使用、和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范围并不必然局限在本集体成员,而是遍及一切农业经营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不必再由集体通过“分配”这一准行政方式进行,而可采用基于市场原则的合同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收益权,属于集体、集体成员和集体土地经营者。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理应取得土地所有权收益,这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体现。这部分土地收益,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集体用于公共用途的提留或者公积金以后,按照一定原则(比如按人头)分配给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即使他们自己不经营土地,仍然可以从土地收益中获取一部分收益,获取收益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集体成员获取的收益是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一部分。农村土地经营者,作为土地资产的经营主体,也理所当然取得部分收益,这是土地使用权中收益权利的必然要求。集体土地处分权包括集体土地的出让、出租、交换、赠送、入股、继承、抵押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处分权,由土地所有人行使,即由该土地所属的集体来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所有权人授权土地承包者、经营者行使部分处置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方面,由于本论文研究的需要,只分析了农村土地产权的内部流转,也就是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前提之下的土地产权流转,包括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和相关制度创新。农地产权内部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鼓励流转等原则。在农地产权内部流转的制度创新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农地产权内部流转市场体系和制定农地产权抵押制度,以筹措信贷资金,发展农业生产两个方面。同时应该加强教育,转变广大农民的传统观念;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制度学派的相关理论,从产权角度分析农业合作化,并提出了新型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土地产权设计框架,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然而,农地产权的制度安排,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事关农业现代化、中国8亿农民的福祉和国家民族的复兴与长治久安,在制度的探讨及设计上绝非余一二十余岁的青年书生之力所及,提出的观点和主张难免有失偏颇,这是本论文主要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