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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目前政府收容教养制度的执行方式和政府收容教养少年的矫治模式为切入点,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相比较,针对政府收容教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局面,结合笔者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亲身体会,阐述两种制度适用对象在自然属性、法律属性、社会属性等相异之处,检视当前两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无区别对待带来的弊端,进而就政府收容教养制度执行方式和政府收容教养少年矫治模式提出基本设想。本文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当前政府收容教养制度的研究现状,第一部分致力于厘清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政府收容教养少年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概念、性质、适用对象。第二部分回顾了政府收容教养少年、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执行机构的沿革,指出当前执行环节对两种制度、两个群体一体化对待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从生理学、社会学、法学以及矫治实践等角度论述政府收容教养少年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之间的差异,继而指出两者应区别对待。第四、第五部分从司法实践者的角度介绍当前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政府收容教养少年实施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模式,以及该模式在确立司法制度权威性、维护违法犯罪少年身心健康、维护违法犯罪少年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等方面显露的弊端。第六部分对政府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提出构想,通过设立少年教养院、改造工读学校、实施家中监禁、设立养育家庭等社区矫正项目,减少监禁化处理,加大后续帮教力度,更好地帮助政府收容教养少年回归社会。最后结论部分认为,在寄予《违法行为矫治法》较高期待的同时,应加大对政府收容教养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改革和完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的执行方式,凸显该制度在降低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