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国际社会引入电子传媒,各行业的商品与服务广告中便出现了声音标记。声音标记可以使消费者迅速辨别商品或服务。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行业市场主体逐渐意识到国际实践中,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主要因素并不一致,显著性的认定存在许多争议,甚至有些国家不认同声音作为商标,为贸易发展带来阻碍。商标所有人对声音等非传统商标取得商标权保护的愿望也愈加强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迅速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快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进而加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印象。这一优势更多地体现在媒体广告中以及无商品依托的广告宣传中,声音商标一般是简单而短促的提示,相对于播放在媒体广告最后几秒钟的图形商标、文字商标以及其他可视性商标而言,声音商标可以达到先入为主的功能,迅速传递广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感知、划分声音性质,竞争者关系目前尚未成为商标审查机关的主要认定因素或者重要参考因素。对于消费者感知,应对其地域、时间以及使用因素进行调整,以适应声音商标数量增加的现状。关于声音性质的划分,欧盟与澳大利亚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中澳大利亚针对声音实质划分的做法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推广,欧盟针对声音性质划分的更注重程序要求。竞争者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与正当性使用的范围确定。本文以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为主题,在当前研究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条约、域外立法的规定及实践,分析现行国际法律规则与实践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以期对声音商标注册中显著性认定的国际保护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分成下列四个章节进行研究:第一章介绍了声音商标及其显著性,明确了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特殊性,声音与其他商标权客体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在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中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更多地体现为不公平的显著性认定要求。最后提出了国际条约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发展与局限。这种发展与局限建立在《巴黎公约》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之上,这种独立性原则也从另一个角度决定知识产权地域性。如何在新环境中弱化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声音商标的限制也是一个问题。第二章说明了消费者感知的法律依据、主观要求与客观考虑因素,分析了竞争者关系的构成与价值,及其虽然在显著性认定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却处于于三要素中的次要地位。中美适用消费者感知作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主要认定要素进行比较研究,两个国家虽然都以消费者感知为主要制度构架,但美国是第二含义规则到首要标准规则逐渐过渡,与中国以获得显著性规则为认定核心的框架不同。在使用消费者感知的认定实践中,消费者感知与声音实用性共同构成首要标准,获得显著性与第二含义的适用存在差别。使用消费者感知认定具有优势,地域性要求明确、时间要求明确、也可以体现声音商标权的形成过程。但是地域要求的增加不符合淡化趋势、固定时间要求不属于法律限制、使用要求不应成为认定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前提,最后,消费者感知忽略了竞争者关系在认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第三章说明了三类声音性质的划分与属性要求,对澳大利亚、欧盟的声音性质划分作为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主要因素进行比较研究,穿插了美国、中国、埃及、巴西的法律规定,以作对比,在声音性质划分这一因素的认定中,澳大利亚与欧盟的实践为规则确定提供了较多支持。澳大利亚依据显著性强弱划分声音性质欧盟及其成员国更加重视声音标记的表现形式。使用声音性质认定显著性具有优势,声音性质对确立声音商标合法地位有积极作用,可以有效避免显著性与商标功能的混淆,并为确立显著性的表达方式提供依据。为了增加声音性质划分可操作性,认定过程中可以与商标使用因素结合认定,同时确立描述与图示相结合的表达方式。第四章探讨了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应然方法与建议。消费者感知的构成要素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地域因素、时间因素与使用因素。在声音商标需求逐渐增加的时期,对三种因素的完善规则可以更加有效地认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具体地,适当承认声音商标的域外效力、由相关市场自行决定使用时间、公平对待商标的使用要求都是调整方向。对于对划分声音性质的完善,可以增加环境性声音的子分类、调整对表达方式的形式要求。对竞争者关系认定的新认定,可以通过增加竞争者关系的认定比重与运用替代分析界定相关市场与正当性使用来认定。对中国运用三要素认定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完善,则主要包括公平对待商标的使用要求、增加声音性质划分的实践规则、引导竞争者关系在认定显著性中的适用三方面。声音商标的非传统商标性质尤其自身的优势,声音商标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可以对对消费者形成高度敏感性,在没有视觉可见的条件下,让消费者、竞争者都可以感受到声音是一种可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即感受到声音的商标性质。这样的设定可以为跨国贸易、跨国经济战略安排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降低跨国贸易、跨国经济战略安排因制度不同而产生的结果不同,也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统一降低了消费者、竞争者的识别难度。但是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规则在立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提出更加完善、有效的规则去解决显著性认定中的难题。然而,声音商标的立法规则、实践规则在短期内并不存在统一的可能性,这也是本文比较研究的结论之一,如果不存在统一的可能性,我们就必须明确所有的规则探讨都是建立在现今已对声音商标进行法律规制并且在显著性认定中已经存在问题的主流国家上。正如前文所述,本文主要选择了美国、中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澳大利亚几个声音商标法治水平、实践水平较高的几个国家(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并得出了比较结论。这种比较结论可以更好地体现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几种规则的优缺点,并针对缺点而提出完善方案。笔者认为应该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规则提出一种新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感知、划分声音性质,竞争者关系目前并未成为商标审查机关的主要认定因素或者参考因素。对于消费者感知,对其在地域、时间以及使用因素上的调整并非单纯适用于声音商标,笔者认为所有形式的商标都应该以同样的形式或者程序要求对待,因此适当承认其域外效力、由相关市场自行决定使用时间以及公平适用“使用”要求都有助于完善现行的显著性认定机制。关于中美适用消费者感知的实践比较,仍有差别,但是“首要标准规则”与“获得显著性规则”的缺点是相似的,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调整。关于声音性质的划分,欧盟与澳大利亚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中澳大利亚针对声音实质划分的做法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推广,因其实践操作性较高,对于立法工作虽然是一项挑战,但其可以指导声音商标的注册实践。欧盟针对声音性质划分的更注重程序要求,这种程序要求对于声音商标的国际注册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对于其他国家的认定规则也有积极作用。竞争者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与正当性使用的范围确定。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替代性方法以及自由使用必要原则,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等进行认定后确定是否属于功能性声音、环境性声音中的高关联度声音等。总之,本文的结论在于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首先应当综合适用三要素,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三要素的倒三角结构决定其适用层级,虽然不影响适用顺序,但是适用层级决定了消费者感知是整个认定的基础因素。其次是对三个认定要素的缺点各个击破,进行完善,以期对声音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一种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