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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形成和发展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内生自发性制度,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农村基层组织。它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人民公社瓦解后出现的农村基层制度短缺和“组织真空”问题,带领农村地区走出秩序危机的困境。村民自治自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已日趋完善。村民自治强调村民应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自身和本村的发展,这其中包含通过政治参与实现村民自治。农村妇女作为村民的组成部分,其自然是村民自治中政治参与的主体之一。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不仅有助于实现村民自治制度,而且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村民自治制度下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在取得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结果表现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参与态度不积极等现象。本文以村民自治制度为背景,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社会性别理论,选取宁夏灵武市A村为研究区域,以该村妇女政治参与为研究对象,对该村妇女政治参与情况的实地调查。首先,从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揭示A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参与现状,发现该村妇女在政治参与中尚不够普遍和充分,存在参与行为被动、参与动机存在利益驱动和从众心态、参与层次不高及参与主观认知水平低等问题;其次,从妇女自身条件、传统文化观念、经济条件及制度和法律法规四方面分析影响A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因素,得出A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低的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妇女自身的原因,也有文化、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最后,针对A村妇女在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建议从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意识、保障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营造利于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良好氛围、发挥农村妇联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障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五方面提高A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