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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特点,遵循了契约自由原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从无到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1950年《婚姻法》没有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是也没有禁止婚姻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促使1980年《婚姻法》新增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是198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2001年我国再次修订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重要的修改,确认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婚姻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应时而生,卓有成效,但是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制度内容亦有缺失,例如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类型的模糊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公示公信力等方面的立法缺失,容易造成民众理解偏差和司法实践困境。婚姻法学界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广泛且深入地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和应对之策。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剖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失,提出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构想。论文共2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此部分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性质及立法模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整体的梳理。第二部分部分研究了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首先陈述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沿革,然后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外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之比较研究。对典型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进行阐述,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这些方面的不足作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现行制度的立法瑕疵,例如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契约约的主体及其契约能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受到限制也未涉及,此外还有约定时间和对外公示的一系列问题也没有明确立法。接着在借鉴外国成熟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针对上述我国婚姻立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上的不足,从明确夫妻财产主体,规范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以及约定时间和公示公信等方面,阐述了完善立法的建议。